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宜的通告 京人社发〔2023〕3号 2023-04-28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本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本市工伤保险费率不做调整,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4月28日 《关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宜的通告》解读 一、政策依据是什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 三、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本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本市工伤保险费率不做调整,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 四、通告的实施期限? 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底。 五、工作分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险费登记、核定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北京市财政局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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