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权限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5]180号 2005-6-9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行政审批和进一步下放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要求,经研究,省局决定下放“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权限: 一、凡属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报省局备案,各地不得层层下放;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在5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以前年度尚未办理或正在办理的减免税审批,亦按以上权限进行审批。 三、其他减免税权限仍按原规定执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6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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