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3]92号 2003-9-1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国税发[2003]9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与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主体。对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共管户的纳税信用等级,实行共同评定。其中,县(市)以下纳税人,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设区的市、州所在地的纳税人,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对非共管户的纳税信用等级,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单独评定。 二、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对象。原则上对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都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合当前实际,可先在实行查帐征收税款的各类纳税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中进行等级评定,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到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纳税人。 三、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时间。对纳税人2002年度、2003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进行的考核评定是我省首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在2004年二季度内完成综合考评、初评公示、等级核定、媒体公告等工作。以后每两年一个周期,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即2006年二季度再进行新一轮的等级评定,依次类推。 四、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考核内容与标准。为使评定考核工作口径统一、程序规范,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办法》规定,制定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考核表》(附后),主要有考核项目、考核内容、分值分布、扣分标准、考核结果等栏目。各地在认真做好纳税人日常征管信息搜集、整理与核对分析的基础上,要严格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考核表》确定的内容与标准进行考核评定,不得随意调整与变通。 五、关于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公告。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对全省A级纳税人进行公告。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本地区除A级以外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是否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以及所采取的公告形式,可根据情况自行商定。但是,都必须在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场所予以公告。 六、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是鼓励和保护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有效途径,是税务部门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意义重大。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领导任传富、刘永东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比照省局做法,加强领导,相互配合,经常联系,彼此沟通;要积极运用信息手段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一致性与科学性,努力营造一个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 2.国税发[2003]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9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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