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2008年开始营业的以加工石材个体工商户。业务全部是加工出口产品,工厂地处山区,交通和通讯比较落后。我们一直委托九江市的进出口公司代理出口我们的产品,因为外国客人比较喜欢我们的产品,我们到8月份就超过了100万的营业额。到了9月份,县国税局要求我们转为一般纳税人,因为我们这里落后,没有财务人员。所以,请问。个体工商户如果营业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是否可以继续采用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4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根据《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船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的规定: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此,个体工商户如果营业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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