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肥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等两户企业出口外购产品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317号 2004-11-29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合肥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等两户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的请示》(皖国税发〔2004〕1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合肥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合肥荣事达洗衣机有限公司出口由其成员企业所生产产品的经营方式是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的实际问题,为支持企业改制,总局同意对上述两户企业出口的由其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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