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租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营字[1987]第010号 1987-03-30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87)粤税一字第046号《关于对房租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 总局(86)财税营字第084号通知第二条:“对企事业单位将自有住房出租给本单位职工居住收取的房租,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和学校。 二、企事业、机关、团体、部队、 学校等单位自有住房中因本单位职工换房、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由非本单位职工居住,对这部分房租收入,可比照出租给本单位职工居住收取的房租,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1987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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