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2018-10-2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8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原《张家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张地税函〔2012〕31号)同时停止执行。若上级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有规定的,则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统一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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