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外函[199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凤凰卫视有限公司从内地收取电视广告费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8-01-20
摘要:凤凰卫视从神州电视收取或转收的上述广告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对其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凤凰卫视有限公司从内地收取电视广告费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国税外函[1998]9号         1998-01-20

安达信会计公司:

  你公司来函称,设立在香港的凤凰卫视有限公司(以下称凤凰卫视)与设立在北京的神州电视有限公司(以下称神州电视)签订服务合同。神州电视在中国内地独家为凤凰卫视电话频道广告时段或广告赞助提供销售代理、电视节目制作(含委托第三方制作电视节目)等服务活动,并负责代凤凰卫视向中国内地广告主收取在香港播放电视广告的费用,在扣除神州电视应取得的佣金和服务费后,将其余额定期转付给凤凰卫视。就上述业务中凤凰卫视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我司意见如下:

  一、凤凰卫视从神州电视收取或转收的上述广告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对其不征收营业税。

  二、凤凰卫视神州电视收取或转收的上述广告费取得,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对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凤凰卫视书立、领受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施行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所有应税凭证,均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凤凰卫视或其代理人应将有关合同等资料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1月2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