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8]45号 1998-03-04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1年02月21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考虑到我国粮食类白酒的生产现状和广告宣传费列支的具体情况,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为加强粮食类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有效解决我国白酒生产耗粮较大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处理。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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