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割法通常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在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不在上述方法调整的范围时,可结合实际选择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进行调整,并将其采取其他方法的理由和具体方法书面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二、与税务机关达成预约定价安排。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企业在同时满足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和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三个条件时,可以与税务机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就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通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等程序达成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等形式的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有效,在此期间,只要企业遵守安排的全部条款及其要求,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按照安排内容执行。关联企业在条件成熟时可选择这一方法消除关联交易税收风险。? 三、与关联企业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企业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与其关联方就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共同提供、接受劳务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按以下原则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1、企业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 2、涉及补偿调整的,应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涉及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加入支付、退出补偿或终止协议时对协议成果分配的,应按资产购置或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签署的成本分摊协议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处理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做出调整。 四、罚息的免除措施。税法虽然给出了如上所述的一些避免关联企业交易税收风险的方法,但企业一旦选择不当或没正确进行调整,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企业关联交易价格做出特别纳税调整,对因此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的利息。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也规定了可以只按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方法,免除条件有两个: 1、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2、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以下资料: 一是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二是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三是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四是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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