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0]23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8-24
摘要: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强化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 新办企业办理正式认定手续时,年应税销售额在细则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办理正式认定手续,同时取消暂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由审批机关下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通知书》(附表三)。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销售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或不能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的; (二)无固定的经营场所或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

  (三)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严重偷、漏、抗、税行为的;

  (四)连续3个月未有纳税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而无正当理由的;

  (五)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暂认定期满10日内未提出正式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新办企业办理正式手续时,年应税销售额在细则规定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或不能够提供资料的。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正式认定手续的。

  第十二条 企业应在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其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并缴纳的增值税。

  第十三条 对新认定(包括暂认定和正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实行按月应税销售额限量额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重点稽核检查。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企业,其办税人员必须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核发《办税人员上岗证》。

  第十五条 对因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者,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连续12个月)不得认定一般纳税人。期满后一年后,经审批机关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条件的,可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十六条 国税机关违反本办法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应按有关追究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年度内审批机关认定审批一般纳税人不合格率达到10%以上的,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权。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企业,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指全部增值税应税额中,批发或零售外购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商业企业"是指除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一)有完善的财务机构和核算体系,能够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会计准则》以及行业会计制度规定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总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销售明细账、存货明细账应按数量、金额记载明细内容)。

  (二)能够按照增值税会计核算要求设置明细账、会计科目、明细科目及专栏,能正确进行账务处理,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按期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及时,申报资料完整、准确;税务登记资料、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及其他涉税资料完备。

  (四)有健全的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发票领用存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得当,有专人管理。

  (五)会计核算能够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六)企业会计做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会计证;2.会计人员熟悉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并能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销项税额;3.会计和出纳应分别设置;4.会计人员的变更须经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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