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笔欠款,对方不要了,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9-24
摘要: 问:我公司欠某股东一笔款项,现该股东明确表示不要这笔钱了,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这个问题可能存在两种理解,相应的会计税务处理也会略有差异。   第一种是将其理解为一项特殊的债务重组业务。则:   (1...

     问:我公司欠某股东一笔款项,现该股东明确表示不要这笔钱了,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这个问题可能存在两种理解,相应的会计税务处理也会略有差异。
  第一种是将其理解为一项特殊的债务重组业务。则:
  (1)会计处理方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按规定精神无论是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还是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支付或应该支付的金额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执行新准则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作为营业外收入)。
  (2)税务处理方面,按《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的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但6号令同时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作为债务重组)处理:①经法院裁决同意的;②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③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不符合本办法前述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认定为捐赠收入,按照《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将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税务上是按债务重组处理还是按接受捐赠处理,要看企业的情况是否符合6号令的三个条件之一,但无论是哪种处理对债务人而言均要将收益计入应税所得。
  第二种是将其理解为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这种情况下,会计方面按《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精神,应该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税务方面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处理:围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是属于债务重组还是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要视款项形成原因和股东意愿等情况依相关规范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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