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0]8号 2000-01-07 各征收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国税发[1999]22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退税机关在审核、审批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加强防骗意识,严密把好退税关。 二、各审核人员若发现税率有异议或报关单与电子信息税率不符的,要及时报市局。 三、凡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税申请,都必须进行函调,B类企业在申请退税时除按原规定提供单证外,还必须提供外汇核销单。 四、各征收机关在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时,若涉及到敏感产品和总局在国税发[1999]228号通知中提及的出口货物,要按通知规定对其进项进行函调,否则不能办理免、抵手续和送退税机关办理退税。 五、各征收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的管理,严格按照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六、对以往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资料进行整理规范,并进一步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档案室由专人管理审批资料。 二〇〇〇年一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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