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营业税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财税[2002]1号 2002-01-08 税屋提示——依据鲁财法[2017]1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7年12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适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部资金调拨方式改革,加强对我省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等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营业税等税收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营业税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及其以下分支机构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取得营业额的核算单位就地缴入省级金库,不再集中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汇总缴纳。 二、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及其以下分支机构随同营业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取得营业额的核算单位就地缴纳,不再作为省级收入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汇总缴纳。具体入库级次由各市自行确定。 上述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一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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