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函[2005]85号 2005-08-30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控装置推广应用工作,现对房地产业、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明确如下: 符合《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控装置管理(暂行)办法》(吉地税发[2005]78号附件1)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和规范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3]86号)第六条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吉地税发[2003]130号)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八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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