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6]293号 2006-11-03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应先将所生产产品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据了解,目前我省符合文件要求的检验机构有两家,分别是: 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郑州市东明路北17号,0371*63318988) 河南省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郑州市德亿路4号,0371*63391939)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必须取得由上述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验报告,方可按规定予以退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十一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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