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务局关于启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认证系统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7]2号 2007-01-04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11年1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安排,区局已完成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认证系统的建设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2006年第2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我区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认证系统,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认证系统登录地址为: http://87.16.16.115:7001 二、区局已为各市设置了系统管理员用户 用户名:145XX000000(XX为行政区划第3、4位) 密码:111111 系统管理员由各市流转税科指定专人负责,并负责设置县(区)级系统管理员(用户名统一设为145XXXX0000,其中:XXXX为行政区划第3-6位)。系统管理员登录后请及时修改登录密码。 三、区局已设置用户角色,具体操作权限为: (一)系统管理 1.税务机关代码设置 2.用户管理 3.日志管理 (二)认证管理 1.发票查询统计 2.发票数据导出 3.系统维护 (三)认证业务 1.发票扫描认证 2.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 3.发票统计查询 4.系统维护(扫描仪选择、扫描仪设置) (四)认证查询 发票统计查询 四、系统已从综合征管软件导入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和纳税人信息,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对税务人员进行选用和权限设置工作。 五、县(区)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要做好对前台认证设备的调试工作,确保认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六、各地要严格执行国税发[2006]163号文有关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实行先认证后抵扣措施,只有认证相符的发票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已认证的发票不再通过清单方式采集。 七、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认证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由流转税牵头,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相关工作文档及视频培训资料详见区局FTP下载区/流转税处/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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