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哈大客运专线和长吉城际铁路建设营业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7]169号 2007-02-28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做好重点铁路建设项目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保证代扣代缴税款及时足额解缴,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铁路建设营业税代扣代缴管理和税款解缴地点问题 哈大客运专线及长吉城际铁路的项目建设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为省直属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和《关于明确我省境内跨县(市)建设项目营业税征收方式及纳税地点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121号)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由建设单位代扣代缴,并按月向省直属局提供支付工程款与扣缴税款的分县(市)明细表,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日常管理由直属局负责,省局将定期对税款解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铁路建设项目建筑业营业税征管的几个具体问题 1.税务登记问题。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是哈大客运专线的总承包单位,为便于统一管理,其税务登记在省直属局办理。除此之外,分包铁路建设的外埠建筑安装企业,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承包自其在同一县(市)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营业税及附加以外税种的税收征管,按照相关税种管理办法及纳税地点规定执行。 3.发票管理问题。哈大、长吉铁路项目建设单位以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领购使用发票由省直属局负责,建筑施工企业领购、开具发票由施工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4.税款解缴问题。铁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代扣,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属于“待缴库税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387号)规定的具体程序办理税款解缴事宜。 5.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问题。各县(市、区)税务局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及各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的申领核拨工作。手续费按代扣代缴营业税及附加的2%支付。 三、几点要求 哈大、长吉铁路分别是铁道部和我省“十一五”期间的重点工程,投资额大,工期长,涉及地区和县(市)较多。各地、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工作衔接,加强工作配合,保证代扣代缴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同时为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省直属局要做好代扣代缴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其按月填写支付工程款与扣缴税款的分县(市)明细表,要依据其工程承包合同、结算及拨款凭证对填表情况进行审核,并督促其按月将各县(市)境内工程实现税款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确保税款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真实准确地分配、解缴至各县(市)。 相应县(市)局要将本地“待缴库税款”帐户信息提前提供给直属局和建设单位,并及时办理已汇款税款的缴纳入库;对分包单位已代扣代缴税款的工程款,要及时开具发票;对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要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申领、划拨,不得滞留或拖欠。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