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551号 1994-10-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大力推动依法治税,以维护税法的统一性、严肃性,确保税制改革目标的实现和收入任务的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系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 重点检查省、地(市)县三级国家税务局和负有消费税纳税义务的企业。 二、检查的内容: 重点检查省、地(市)、县三级税务机关和企业消费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一)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消费税条例、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及其有关文件是否已全部转发到税收征收机关和企业,消费税的各项政策规定在执行中是否已经到位。 (二)税务机关在转发文件过程中有无作出违反国家统一规定和税法基本原则的规定。 (三)税务机关是否存在擅自减税、免税问题,包括: 1、有无自行规定减税免税政策; 2、有无自行批准对企业减税免税; 3、有无延用过去已经失效的减免税规定; 4、有无继续使用以前年度的减免税指标。 (四)税款入库方面: 1、欠税的数额和原因 2、有无混库问题。 3、收回应税消费品以前年度所欠的产品税、烟酒提价部分中央的产品税、烟酒专项收入,以及增值税是如何入库的。 4、对1993年发出商品,1994年缴纳的税款是如何处理的按什么税制计算应纳税金,入哪级预算科目。 (五)税率方面: 1、各项应税消费品是否都按规定税率(税额)计提消费税; 2、对于用外购酒精、白酒,以及两种以上原料生产的白酒是否按照《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1-6款的规定确定适用税率; 3、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及组成成套消费品适用税率的选择是否正确。 (六)征收范围方面: 1、小轿车、小客车(面包车)、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护肤护发品、汽车轮胎征收范围的界定是否准确。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征免税界定是否准确。 (七)计税依据方面; 1、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2、有无扣除包装征税的情况; 3、对价外费用如何征税; 4、自产自用、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汁税价格的核定; 5、烟、是否按销售收入征税,有无核定计税价格(低于实际销价)的作法; (八)扣征税方面: 1、扣项目的范围是否按统一规定执行; 2、 月外购、委托加工收回以及1993年12月31日前库存的应税消费品连续 产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是否按买价、委托方代扣的税款以及采购成本进行扣除; 3、是否按照实际耗用部分给予扣除。 (九)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否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 三、检查的方法 采取各级税务机关自查和到企业进行检查的方法。国家税务总局要在地方检查的基础上选择部分地区进行重点抽查验收。 四、检查的时间 各级税务机关自查和检查的时间为10月中旬至11月下旬。国家税务总局抽查验收的时间为12月上、中旬。 五、检查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布置本地区各级国家税务局开展全面自查,并将本地区检查结果汇总后于12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正式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检查报告要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有处理的结果,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三)通过这次检查,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要对本地区消费税纳税人的数量、消费税的税源、消费税的欠税以及消费税政策执行状况有一个详尽的了解,并报告我局,似便为今后的管理打下基础。 特此通知,请布置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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