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在日常征管中发现,部分商贸企业在购销活动中存在偷逃税现象且手法隐蔽较难查处,具体表现为:发生销售行为后,由购货方按经销方指定金额开具银行汇票给经销方,经销方不入自己帐直接交给供应方入帐,差额部分再由购货方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给经销方。在交易过程中,供应方发票不是开具给销货方,而是直接开具给购货方,差额部分再由经销方开具给购货方。 针对这种情况,建议从资金流和货物流两方面入手加强监管:资金流方面,尽快与金融机构联网,掌握商贸企业资金收支真实资料;规范商贸企业货款支付方式,规定所有大额资金必须逐笔经银行转帐办理;限制企业现金流量,与地税、工商部门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按照总局32字要求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大力推广税控收款机。货物流方面,完善货物流转手续,要求企业保留每笔业务中送货人、收货人、押货人签字单据;如需通过外包物流方式运输,则应保存相应运输合同和支付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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