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税收在个体税收中占有重要地位。十多年来,地税部门在主要采取定期定额管理模式下,通过推行建账管理,实施有奖发票,推行税控收款机等办法不断加强对个体餐饮业的税收管理,取得了较好收效。但从对达州市宣汉县地方税务局近三年餐饮业税收征收情况的调查看,其税收年环比增长率不到15%,远低于全县总体税收增长水平。如何改变现有管理模式,加强税收征管,突破个体餐饮业税收增长的瓶颈,值得认真思考。 一、当前个体餐饮业税收定额管理模式及弊端 当前,各级地税部门对个体餐饮行业的税收定额管理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总额法。即税务部门按月核定纳税人月营业额。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税款,在定额内购买发票不征税款,超过定额购买发票补征税款。按此方法管理,纳税人可以调剂发票月实际使用量,即按核定营业额足额购买发票,其当月未使用完的发票留在下月使用。当纳税人购买的发票囤积到一定时候,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次月营业额提高,就不需要到税务机关领取发票,无法反映纳税人当期经营情况,掩盖了纳税人营业额增加的真相;二是纳税人将积存的发票在纳税人之间进行调剂或倒卖,从而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致使发票使用混乱,造成税收流失。 2、配比法。按发票购买金额一定比例核定纳税人不开发票营业额。即在纳税人购买发票纳税时再按所购发票金额的一定比例征收其不开具发票营业额的税收。此种方法一是不适用于不需要发票的纳税人,势必形成同一地方同一行业而不同管理方式的情况;二是纳税人每月营业额均不相同,造成《核定定额通知书》等相关文书无法下达;三是纳税人购票才申报,不购票不申报,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 3、单额法。即只核定纳税人不开票营业额,并按月申报纳税,纳税人领购发票按需要购买,配票时再征收所购发票应缴纳的税款。此种管理办法满足了对不开票纳税人管理,但对发票领购失去控管,代领发票、非法领购发票报假帐现象严重,无法掌控纳税人的真实经营情况,对纳税人定额调整也无根据。 二、改进定额管理模式的对策及建议 1、实行“双额法”。即按月核定纳税人月营业额,并根据调查情况按比例将其分解为不开票营业额、开票营业额。在制作《核定定额通知书》下达总定额时,同时注明两部分定额送达给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必须于规定的纳税期前缴纳按总定额计算应缴纳的相应税收,然后方可按照核定的发票开具金额领购发票,超过发票开具金额领购发票部分按规定征收税款,当月实领发票金额连续二个月超过发票开具金额20%以上的,上调发票开具金额,并按同比例调增不开发票营业额;当月实领发票金额未超过发票开具金额的,其与发票开具金额的差额部分不得增加下期发票开具金额。当月实领发票金额连续二个月低于发票开具金额20%以上的,应当重新核实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看是两部分营业额比例不合理还是确属营业额下降。属两部分比例不合理的调整比例而不调低总定额,确属营业额下降的调低总定额。 2、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由于定额发票不需要填制客户名称、开票时间等重要信息,使得定额发票具备了流通功能。一些纳税人将自己在外消费取得的发票作为自己经营用发票使用,一些纳税人向亲朋好友收集发票重复使用,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消费者以不索取发票为由要求纳税人对其消费打折,共同侵蚀税基,使发票“控税、管税”作用大打折扣。为此,一是加快税款收款机推广步伐,鼓励纳税人安装税控收款机,按规定应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必须使用税控收款机,降低纳税成本,减少发票在纳税人之间的流通,杜绝发票重复使用,减少发票配售机关的工作量,避免税务机关内部以纳税人名义代他人购买发票,杜绝腐败现象;二是改进税控装置,增加税控收款机功能,确保税控收款机能够输入客户名称,并且只有在输入客户名称后方能打印出发票,杜绝发票流通现象;三是加强税控收款机系统“票表比对”工作。根据《饮食业、娱乐业税控收款机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管理操作规程》,加强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与税控收款机开票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审核比对和处理。为基层税务机关配备摄影摄像设备,加强停歇业情况的检查,加强对纳税人办理酒宴的调查,并根据影像资料加强与税控收款机开票情况的比对分析。对当期税控收款机开票金额高于核定营业额的,以开票金额数为依据征收税款;开票金额小于核定营业额的,按核定营业额征收税款。开票金额连续2个月高于核定营业额20%的,调整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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