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差额征税规定是否适用通过对新老规定的比较可知,新规定基本上是对原来部分规定的完善,但对原来规定的内容并未全部重新规定,那么重新规定的政策是否继续执行呢?笔者认为,随着新条例和细则的颁布以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等文件的规定,凡是被公布为废止或失效的条款均不再适用,否则仍应继续适用。此外,新规定强调了对扣除凭证的严格要求,凡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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