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市关于办理2009年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2-28
摘要: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 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 残值情况说明;

  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f) 对被盗的存货,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 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g) 对盘亏、丢失的固定资产,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 固定资产盘点表;

   盘亏、丢失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h)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

  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 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i) 对被盗的固定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 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j) 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 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 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 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 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k) 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 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l) 对盘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 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m)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林业部门出具的森林病虫害证明、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疫情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等;

   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n) 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 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 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o) 各类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债权投资,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 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企业依法对其资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债务人死亡失踪证明,资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

   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 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 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 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执行后,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其中终止执行的,还应按市场公允价估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资产,如果其价值不足以清偿属于《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由企业出具专项说明,可将应收债权全额确定为债权损失;如果清偿《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后仍有结余但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企业应收债权的损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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