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条款失效] 深地税发[1999]374号 1999-08-2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废止。 3.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废止。 4.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5.依据深地税发[2004]95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自2004年11月23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主管检查分局审查后,报市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废止。
各分局: 根据各分局在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工作中提出的政策问题,为了准确执行税收政策,同时考虑到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税制暂未改革,仍在延用等因素,现将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以及现仍执行的《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87]深税政三字第109号)(略)、《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87]深税政三字第96号)(略)一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附: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 一、[条款废止]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应否停征房产税问题 二、[条款废止]关于房产重估后应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问题 企业无论因何种原因对其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并按重估价值入账,其中属于房产部分,应以入账的重估价值为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条款废止]关于已税房产扩建、改建、装修后原值发生变化,应如何计缴房产税问题 已税房产进行改建,装修竣工后,不论房产原值是否发生增减,在已税有效期内,不办理多退少补,从下一年度起,按改建、装修后的房产原值计征。 四、[条款废止]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出售的商品房屋应否缴纳房产税问题 为了照顾注册经营商品房单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出售的商品房屋可免征房产税。自用、出租、出包、作价投资、入股或作为条件与其他单位、个人兴办合资、合作、联营或股份制企业的房产,自建成之月起免征房产税3年,期满后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深地税发[2003]676号文规定,原对纳税人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征房产税三年,现改为自建成或购置的次月起,免征房产税三年。原文“……自建成之月起免征房产税三年,期满后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修改为“……自建成之次月起免征房产税三年,期满后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条款废止]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出租房屋与个人出租房屋如何计算缴纳房产税的问题 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即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只适用于个人、房管部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出租房屋,按房产原值的70%计算缴纳房产税,税率为1.2%。 有关个人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的税率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原文“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即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只适用于个人、房管部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修改为“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即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只适用于房管部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 六、[条款废止]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值。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缴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 七、关于深圳市内的企业购置的房屋分散座落在市内各区地域的,应在何地申报房产税问题 基于各种因素,深圳市内的企业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分散座落在市内各地区,为了便于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因此,不论深圳市内的企业所在地和房产座落地分别位地于市内不同地区,拟或企业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用于本企业员工居住而又分散在市内各地区,均由房产所有人向企业所在地的税务征收分局申报办理房产税减免以及纳税。 八、关于外地某企业在深圳拥有房产,但没有设立公司或办事处,房产税应在何地申报纳税问题 房产税应在房产所在地缴纳。因此,尽管该企业没有在深圳设立公司或办事处,但该企业在深圳的房产应在深圳申报缴纳房产税。 九、关于在深圳未进行商业登记的国内企业,在深圳有房出租应如何申报房产税问题 在深圳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在深圳拥有房屋出租、出借的,应按规定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向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十、关于个人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作为合作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兴办企业,其房产可否享受房产税税收优惠问题由于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免纳房产税3年的规定,不包括个人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因此,个人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兴办企业,其房产不能免税3年,应按规定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 十一、关于原有房屋因改建、扩建增值部分是否享受免税优惠问题 如原有房产处于免税期,则改建、扩建增值部分免税;否则,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十二、[条款废止]关于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纳房产税3年,而房屋的购置涉及多个时间标准,如入账时间、开具发票时间、入伙时间、签订合同时间以及房产证所载明的时间等,各不一致,应按哪一个时间开始享受优惠问题 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纳房产税3年,具体确认房屋享受免税优惠的时间:对新建房屋,应从房屋建成之月,也即房屋工程验收之月开始计算免税期,如有的工程由于各种原因长期不进行验收的,应以建筑完工后视为竣工,开始计算免税期;对未办理验收已使用的房屋,应从开始使用的月份起计算 免税期;对购买新建房屋,从办理产权转移之月起计算免税期,如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的,应以取得发票或合同确定已取得房屋的月份起计算免税期。 深地税发[2003]676号文规定,原对纳税人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征房产税三年,现改为自建成或购置的次月起,免征房产税三年。原文“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具体确认房屋享受免税优惠的时间:对新建房屋,应从房屋建成之月,也即房屋工程验收之月开始计算免税期,如有的工程由于各种原因长期不进行验收的,应以建筑完工后视为竣工,开始计算免税期;对未办理验收已使用的房屋,应从开始使用的月份起计算免税期;对购买新建房屋,从办理产权转移之月起计算免税期,如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的,应以取得发票或合同确定已取得房屋的月份起计算免税期。”修改为“纳税单位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次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具体确认房屋享受免税优惠的时间:对新建房屋,应从房屋建成之次月,也即房屋工程验收之次月开始计算免税期,如有的工程由于各种原因长期不进行验收的,应以建筑完工后视为竣工,开始计算免税期;对未办理验收已使用的房屋,应从开始使用之次月起计算免税期;对购买新建房屋,从办理产权转移之次月起计算免税期,如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的,应以取得发票或合同确定已取得房屋之次月起计算免税期。 十三、[条款废止]关于房屋未竣工即投入使用,如何确定房产税免税期问题 房屋未竣工即投入使用,应从房屋实际投入使用的月份起计算免税期。 深地税发[2003]676号文规定,原对纳税人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征房产税三年,现改为自建成或购置的次月起,免征房产税三年。原文“房屋末竣工即投入使用,应从房屋实际投入使用的月份起计算免税期。”修改为“……房屋未竣工投入使用,应从房屋实际投入使用之次月起计算免税期。” 十四、[条款废止]关于企业购入已使用的房产能否享受3年免缴房产税的优惠问题 企业购入已使用过的房屋,即使房屋原享受3年免缴房产税未满,亦不能视为新建的房屋给予重新或继续享受免缴房产税3年优惠。 按照深地税发[2005]459号,此条自2001年1月起停止执行。 十五、关于房屋与建筑物的划分和征免税问题 所谓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营业、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建筑物是指房屋以外的各种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池)、油池(柜)、酒窖、酒精池、糖蜜池、变电塔、船坞、砖瓦窖、石灰窖、干燥炉、熔矿炉等,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房产,不征房产税。 十六、关于外地办事机构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在市内的办事机构,凡行使地方政府职能的,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用于营业、出租、出包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使用的房产,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外地企业及主管部门,其他单位,从事采购、推销产(商)品等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十七、[条款废止]关于个体诊所、学校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个体诊所、学校自有的房产,按照私立诊所、学校的规定征免房产税。即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用于营业、出租、出包、借给企业使用的房产, 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有关医疗机构房地产问题自2007年7月10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十八、关于小型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其房产由谁缴纳房产税问题 小型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给单位或个人经营的,其房产仍由出包、出租的企业缴纳房产税。 十九、[条款废止]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购置的新建生产经营场所免征房产税5年如何理解问题 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新建或购置的新建生产经营场所免征房产税5年,是指1998年1月1日后建成或购置的新建专门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及产品生产的场所(含原材料、产成品仓库)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5年免征房产税。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先办理免税3年手续。期满后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再办理免税2年手续,但如果经复核不合格而被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资格的,从被取消资格的当月起停止享受该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已享受3年免征房产税期满后的企业,而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其生产经营场所可以再增加2年免征房产税。但如果被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资格的,从被取消资格的当月起停止享受该项房产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2002年1月1日起废止。 二十、[条款废止]关于没有固定拖板(卡)的拖板车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车船使用税的内容2007年1月1日已失效。 对没有固定拖板(卡)的拖板车(如集装箱车),可按车头最大拉动吨位计征车船使用税。 二十一、[条款废止]关于拥有与使用车船不同属一个单位和个人的纳税问题车船使用税的内容2007年1月1日已失效。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对拥有车船与使用车船不同属一个单位和个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出租、转借、承包等),应由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 从香港、澳门进入特区行驶的机动车辆,由使用人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十二、[条款废止]军队车船悬挂地方交通号牌如何缴纳车船使用税问题《车船使用税的内容2007年1月1日已失效》。 军队(含武装警察、公安)车船悬挂地方交通号牌,不对外营业的,由团级以上(含团级)机关向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经核实后,免征车船使用税。用于经营、出包、出租、出借给企业或个人使用的,应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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