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2005年5月成立,根据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及外经贸委批文为三年到位资本金,即2008年5月到位。A公司的外方股东B(B为中方股东的总公司在境外成立的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由中方股东的总公司收购股权后改为中方股东总公司在香港的C公司出资。C股东至2007年底出资仍未达到25%,A公司2007年获利。2008年5月C公司出资到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60号)的有关规定,A公司2007年度仍为外资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但是主管税务局认为,A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未达到25%,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60号)[全文失效] 第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是指:在有关法律、法规法规或投资合同明确的出资期限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无合法理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注册资本部分的出资义务。 第三条规定,对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有关部门取消其外商投资企业资格之前,可暂按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其中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未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予享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 根据上述第三条规定,对于该外商投资企业在2007年底未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予享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即2007年度不能享受。 企业于2008年5月前出资到位,则应按国税发[1999]60号文件[全文失效]第四条规定“对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但尚未被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在以后年度补投资金到位或投入的资本金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从该年度起享受税法法规的减低税率优惠以及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定期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优惠,不得追补享受该年度以前经营期间相应的税收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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