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71号)规定,出租汽车公司一年或分次向司机收取的车辆承包费,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方式,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发出通知国税函[2000]671号文件已失效。请问2009年出租汽车公司收取的该项承包费,是否要缴营业税? 答:《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同时满足承包人以发包人对外经营和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条件的,对外发生应税行为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对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的承包费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则对外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为承包人。同时对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取的承包费应按照相应税目缴纳营业税。 因此,企业可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其收取的承包费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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