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8]28号 2008-03-12 各市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2月1日发布,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国家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2008]114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了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贯彻落实《条例》和《通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我国是一个耕地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多年来,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耕地资源大幅度减少。2006年为进一步通过税收手段调节占地,加大保护耕地的力度,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了“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的要求。同年8月,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中明确提出了要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加强征管的要求,在当前国家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形势下,修订并出台新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对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合理分工、明确责任。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成立由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对本地区耕地占用税政策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统一领导和指导,要专门召开会议,确保新的耕地占用税政策在一季度前全部落实到位,从4月1日起全面开征并及时组织征收人库,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 二、严格执行政策,强化征收管理 由于新的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了保证2008年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尽快开展,各地要抓紧调研并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摸清税源,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尽快组织实施。 1、主动掌控税源信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以这次政策调整为契机,加强与国土管理部门的配合,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现有的耕地管理资料,对本地区的应税耕地面积进行普查、核实,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认定纳税人。 2、省局将在3月底前完成金税三期征管系统税额调整工作,对2008年一季度发生占用应税土地应补缴的耕地占用税,在6月底前缴纳的不予征收滞纳金。 3、要严格执行新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严格执行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占地和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地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的税收政策,严格执行外资企业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政策,要严格控制减免,不得擅自降低税额标准,对不符合减免政策的要及时纠正和清理。 4、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做好2008年以前年度耕地占用税欠税的清理工作,摸清欠税底数,建立欠税管理档案,加大催缴清欠力度。 三、广泛开展宣传,认真做好辅导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广泛开展耕地占用税政策的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多种途径宣传解释新条例。同时要做好面向纳税人的辅导工作,让广大纳税人特别是外资企业了解耕地占用税政策和征管规定,使新政策深入人心,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法规的遵从度和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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