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和行业“营改增”向纵横两个方向扩围 影响深远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2-08-08
摘要:今年扩大试点地区,明年选择部分行业全国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营改增 扩围提速   日前,财政部...

       今年扩大试点地区,明年选择部分行业全国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营改增”扩围提速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发出《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

  通知中规定,上述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起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

  通知中规定,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和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国务院的决定发布后,我们的第一感觉是‘营改增’的步伐加快了,超出了预期。一是在今年底前分批将多个省市纳入试点,明年还要继续扩大试点地区;二是已经决定明年将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第二点更加重要,全行业试点不仅扩大了试点的影响范围,还将实现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为增值税立法打好基础”安永(中国)间接税合伙人梁因乐说。

  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后,7月26日上午安永(中国)就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表了他们的见解。

  毕马威中国税务合伙人王磊认为,国务院决定扩大“营改增”的试点范围至中国主要的经济中心,意味着先前上海“营改增”试点的成功,标志着中国政府将进一步致力于推进货物和劳务税改革。简言之,“营改增”意味着增值税将最终取代营业税。

  全行业试点影响深远
  梁因乐认为,“营改增”会使国内货物和劳务税的税制体系与国际接轨,降低重复征税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在全球经济下滑的背景下,“营改增”能使企业享受到结构性减税带来的好处。但是,目前“营改增”试点是在部分地区的部分行业试点,没有实现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而且单一地区试点时间过长,会导致部分企业的生产要素向低税负试点地区流动,形成所谓的“政策洼地”。因此,“营改增”一方面要扩大试点地区,实现横向扩围;一方面要实行全行业试点,实现纵向扩围。国务院决定今年将试点范围再扩大到8个省、直辖市,明年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就是从横纵两个方向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

  全行业试点,即对某一行业在全国范围实行“营改增”,该行业执行统一的增值税政策,实现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比如已纳入上海市“营改增”范围的交通运输业,上海的交通运输企业由缴纳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其开具给其他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其他企业是增值税一般人,则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但对于其他地区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包括交通运输企业,由于没有实行“营改增”,其即使取得上海交通运输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从而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这种断裂既包括横向断裂,即试点地区企业与非试点地区企业抵扣链条的断裂,也包括纵向断裂,即交通运输企业之间抵扣链条的断裂。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需要推行全行业试点,实现某一行业内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也就是消除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纵向断裂。

  “由于中国铁路运输企业的特殊性,交通运输业的‘铁老大’并没有纳入上海的试点范围。只有交通运输业在全国范围试点,铁路运输才能实现‘营改增’,整个交通运输业的抵扣链条也才能接上。因此,我们预计,交通运输业会成为全国试点的重点考虑对象。此外,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也有可能实行全国试点”梁因乐透露。

  而据有关媒体报道,上海市财政局局长蒋卓庆曾表示,上海希望试点行业扩大。“我们最希望拓展的是邮电通信行业,目前这个行业资费太高;其次是金融保险行业,这是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内在要求;最后希望拓展到其他生活性服务业。目前这三个行业已经排上了时间表,正在研究相关情况”蒋卓庆说。

  “如果建筑安装业实行‘营改增’,建筑安装企业从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将极大地规范整个房地产市场的税收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税务专家宋洪祥说。

  宋洪祥介绍,目前建筑安装企业缴纳营业税,不存在抵扣进项税金的问题,因此,一些建安企业为了逃避缴税,在购进材料时,不要求供货商开具发票,导致上游供货商的税款流失;由于其不缴纳增值税,向房地产开发商多开具发票仅缴纳3%多一点的营业税及附加,而使房地产开发商增大了开发成本,偷逃了大量的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这就是房地产企业偷逃税案频发的重要原因。

  如果建筑安装企业改为缴纳增值税,随着适用税率的提高,其购进材料必然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堵住了上游供货商偷逃税的漏洞;如果其向房地产开发商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本身会承担很重的税负,因此不再可能虚开、乱开发票,从而也堵住了房地产开发商偷逃税的漏洞。“这样一来,整个房地产市场涉及的上下游企业的税收秩序将大为规范和改观”宋洪祥说。

  其他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服务业也一样,随着缴纳税种的改变,企业会自觉地规范发票的开具和取得行为,提高财务核算水平。

  纳税身份的认定极其关键
  纳税人在考虑“营改增”时,往往最关注的是“营改增”后自身的税负是升还是降。我们不妨来看看上海的情况。

  据了解,从上海试点情况来看,小微企业是这项改革最大的受益者。主要原因是小规模纳税人由原来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调整为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仅从税率分析,小规模纳税人的减税幅度达40%.

  “从上海的情况看,‘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确实受益很大,减税幅度达40%,但是并非所有规模小的企业都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一些企业因为客户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年营业额没有达到500万元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也在规范财务管理、健全会计核算后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梁因乐说。

  因此,“营改增”后纳税身份的认定就变得极其关键。纳税人应根据企业的规模和业务情况,事先计算两类增值税纳税人的综合税负,从而在可能的情况下选择税负较轻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

  有关专家介绍,在增值税纳税人认定标准上,目前实际上出现了不同的标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按照上述规定,生产性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5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的认定标准为80万元以上。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本公告第二、三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因此,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出现了50万元、80万元和500万元三个标准,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要高得多。这种差异需不需要统一,如何统一是“营改增”扩围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除了认定标准外,为了解决试点后一些纳税人税负上升的问题,在纳税方式的选择上国家也作了一些变通处理。

  比如,《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规定,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等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该通知中还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身份的认定、纳税方式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纳税人的税负。在“营改增”过程中,纳税人对此需要特别重视。

  试点地区已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由于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500万元以上,标准较高,给了纳税人较大的选择空间。从上海的试点情况看,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轻。需要提醒的是,在纳税人认定中,年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因此,如果纳税人需要通过机构调整来选择纳税人身份,需要提前筹划,提前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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