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分 析 英属维尔京群岛,世界上著名的“避税天堂”,这个仅有153平方公里的弹丸之地,却汇集了35万家公司,平均每个居民拥有近20家企业。该岛政府1984年通过了《国际商业公司法》,允许外国企业在本地设立“离岸公司”,任何公司在全球所赚取的利润,均无须向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缴税。该岛也没有任何外汇管制,对于任何货币的流通都没有限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即对非居民企业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意图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间接转让股权行为,我国仍具有征税权。 由于这种行为往往发生在境外,隐蔽性强,税收征管难度大。如果税务机关没有取得股权转让的相关信息,对其实现征税可以说无从下手。但通过各地税务机关近年来查办的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特别纳税调整的成功案例来看,税务部门的监管、查办手段都在不断加强。例如2011年3月,吉林省通化市国税局在分析税收收入时,一个外商投资企业当月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增长异常引起了税收管理员的注意。经过多方调查,最终通过互联网,从某境外上市的公司发布的公告中发现端倪,证实企业发生了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行为。调查小组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解剖,详尽分析该笔股权转让交易的商业实质后发现,在该笔股权转让交易中,间接持有我国居民企业股权的非居民企业,除了持有我国居民企业100%股本外,无其他任何资产、无管理人员、未从事实质经营活动,虽然形式上转让的是境外企业的股权,且交易行为发生在境外,但实质是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非居民企业应就该笔股权转让收益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吉林省国税局对该笔间接股权转让行为按经济实质重新予以定性,最终追缴企业所得税3.07亿元。其他各省类似的案例也层出不穷,额度较大的包括江苏省启东市国税局入库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税款及滞纳金2.99亿元;山西省调整境外非居民企业BVI公司间接转让山西省一家能源有限公司股权案,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款4.03亿元等。 在此提醒涉及类似业务的纳税人,在进行涉税处理时,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不要意图以相关业务形式上的改变,来掩盖逃避缴纳税款的实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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