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县(市)区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函[2011]84号 2011-06-07 税屋提示——
1.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县(市)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管工作,规范纳税申报,完善窗口设置,强化监督管理,提高征管质效,现将县(市)区车购税征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业务范围的问题 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在本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各类车辆的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 经省局批准扩大车购税业务范围县(市)区的汽车和挂车免税、退税、按特殊计税价格征税、车辆转籍过户变更、车购税完税证明换补业务由市州车购税征管分局负责办理。 未经省局许可,不得擅自扩大车购税业务范围。 二、关于部门职责的问题 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税政部门是车购税政策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车购税政策执行情况、计税价格管理、完税证明管理和征管数据日常比对核查督导等工作;收入核算部门是车购税税款缴(退)库、税收凭证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车购税税款入(退)库管理、税收凭证管理、税款日清日结、税收收入核算等工作;办税服务厅是负责车购税征收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各项车购税业务的办理、业务复核、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关于窗口设置的问题 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暂在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下专设车购税纳税申报窗口。窗口数量应与车购税业务量相匹配。 四、关于岗位职责的问题 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湖北省车购税纳税申报“一窗多能”管理操作规程》的规定设置岗位,履行岗位职责。各地应在办税服务厅总复核岗中设置车购税综合业务岗负责车购税业务的复核和异常数据比对核查等工作。 五、关于工作流程的问题 车购税各项业务的工作流程按《湖北省车购税纳税申报“一窗多能”管理操作规程》执行。 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征收的汽车、挂车退税业务由县(市)区办税服务厅受理,经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后报税政部门复核。税政部门复核后报分管局长签属意见,上报市州车购税征管分局负责人审批。市州车购税征管分局审批后将资料返还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税政部门,税政部门移送收入核算部门办理退税。 六、关于档案管理的问题 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对已办理车购税业务的车辆,按照车购税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车购税征管档案。 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征收的汽车和挂车的车购税征管档案由县(市)区办税服务厅填写车购税征管档案移交表,加盖公章后,交县(市)区税政部门。县(市)区税政部门对车购税征管档案资料复核清点无误后加盖公章,与次月10日前送市州车购税征管分局归档保管。 七、关于监督管理的问题 市州货物和劳务税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车购税政策的监督和考核,并会同市州车购税征管分局组织对县(市)区车购税征管业务的指导和培训。 各地要严格落实车购税征管数据日常比对核查机制,做好日常异常数据的比对工作,并将比对结果及时进行反馈和处理。市州货物和劳务税部门和县(市)区税政部门要指定专人定期对车购税征管数据比对核查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八、关于税款征缴的问题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7号)要求,严格执行车购税税款征缴管理规定,积极推广应用POS机刷卡等多种缴税方式,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税款解缴入库手续。 九、其他事项 (一)各地要建立市州与县(市)区两级车购税征管单位信息互通机制,改进和加强车购税日常管理,掌握本地区的车辆税源分布,开展信息比对分析工作,建立有效的车辆税收控管联动机制。 (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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