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在对某公司检查中,发现其所有员工的公积金缴存金额一样,但工资却是由3000至10000元不等,员工们所提公积金数额基本超过了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的12%,对于这超出的部分没有缴交个人所得税。财务人员解释是按照广州市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额度的12%计算,所以全部员工的公积金缴存金额都一样。究竟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 此外,广州市地税局在《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148号)中重申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6〕10号规定,明确: 税务人员进一步解释:按照上述规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未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3倍,公积金可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的12%内提取,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免缴个人所得税;而超出平均工资额12%的部分应并入该职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最终,该公司按规定补缴了相关税款及罚款。 相关政策解读—— 《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解读 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调整方法 一、政策规定: 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7]148号)的规定,我市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即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上限为9,081元/月。以后缴存年度的扣除限额标准,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调整。 二、计算说明 本文所述的应发工资是指未包含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部分和未扣除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发工资总额。一般情况下就是工资表(单)中“应发工资”栏中的数额。 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或缴存比例超过政策规定标准时,应计算调整应税所得额。 举例说明: 分析:张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10,000元,超过住房公积金扣除上限9,081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20%,超过12%的幅度。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扣除额为:9,081×12%=1,089.72元;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应计入应税工资计缴个人所得税的金额为:10,000×20%-9,081×12%=910.28元。计算调整如下: 应税所得额=9,000-1,089.72+910.28-1,600=7,220.56元 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应分别计算调整;如果是基数超标但比例未超标的,需进行基数计算调整;如果是基数未超标但比例超标的,需进行比例计算调整。 如上例的单位缴存比例是10%,个人缴存比例均为8%,其他情况不变,问7月份张三应税所得额是多少? 分析:张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10,000元,超过住房公积金扣除上限9,081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未超过12%的幅度。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扣除额为:9,081×8%=726.48元;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应计入应税工资计缴个人所得税的金额为:(10,000-9,081)×10%=91.90元。计算调整如下: 应税所得额=9,000-726.48+91.90-1,600=6,765.42元 又如上例2007年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公积金基数为8,000元,其他情况不变,问7月份张三应税所得额是多少? 分析:张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8,000元,未超过住房公积金扣除上限9,081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20%,超过12%的幅度。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扣除额为:8,000×12%=960元;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应计入应税工资计缴个人所得税的金额为:8,000×(20%-12%)=640元。计算调整如下:应税所得额=9,000-960+640-1,600=7,0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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