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热点财税咨询问题

来源:税务报 作者: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4-07-29
摘要:   代垫代扣 税款扣除提示   企业在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中代垫外聘师资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部分代垫代扣税款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应如何安排?...

  “代垫代扣”税款扣除提示
  企业在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中代垫外聘师资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部分代垫代扣税款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应如何安排?
  代垫代扣个税等税款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取决于双方的行为是否符合生产经营活动的需求,如果支付的税费属于当期损益或者与资产成本有关的必要支出,则可以扣除,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换句话说,所代垫代扣的税费是否属于支付行为报酬的一部分,决定着它能否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在知道讲课费净额前提下,倒算税前讲课费,然后按照“含税”讲课费(含讲课费净额和代垫代扣税款)在税前扣除。
  实务操作中,类似去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才能进行税前扣除的事项,还有向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向个人租房的房租支出、私车公用的租车支出、税后工资、薪金安排等成本费用支出等,都需倒算出含税的支出,提前作出安排,所代垫代扣的税费才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正确处理支出财政资金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3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八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法规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因此,凡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支出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费用,既不能税前扣除,又不能作为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以房屋投资子公司缴哪些税
  1.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3.印花税。涉及不动产产权变动的应就合同所载金额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算贴花。
  4.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投资属于非货币性交易,投资资产应当视同转让财产。转让财产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各税种汇率折算不同规定
  我国现行的各税种相关法规中,关于外币交易汇率折算的规定不太一致,企业在处理外币交易时要注意区分。各税种相关法规对外币交易的汇率折算规定,大致可以分成四种:
  一、以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采取这种方法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
  二、以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采取这种方法的税种有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三、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者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折合成人民币,采取这种方法的税种是个人所得税。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四、上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采取这种方法的税种是房产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规定)
  

  企业发放福利不能乱开发票
  一是企业在发放福利时,让员工拿发票来报销。企业认为,这样处理,既能让员工少缴个人所得税,也让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可谓“双赢”。但对企业来说,这样处理,根本没有“双赢”一说。
  本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是可以全额扣除的,但用发票抵工资的形式就不行。没有真实发生,一律不得扣除。企业不能认为钱花出去了且有发票就算真实发生,因为真实发生还要求有真实业务,另外,不排除有的员工为了取得发票,从街头购买假发票情形。那样,企业的涉税风险就更大。
  二是很多企业都会购买商场、超市的购物卡作为福利发给员工,但发票往往开为“办公用品”。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无论对于收款方还是付款方,都会带来税务风险。
  企业为员工谋福利是好事,但千万别在发票上做文章,以免带来税务风险。  
  
  补贴“提而不发”大有风险
  案例:W公司为激励员工,每月为员工计提一笔房贴,但该房贴一直没有发放。税务检查时,检查员要求W公司就没有发放的1000余万元房贴补缴企业所得税260万元,理由是只“计提”不“发放”不能税前扣除。W公司以权责发生为由申辩,税务局予以驳回。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工资薪金和理性的确认,其中一个原则就是“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提而不发”是税务检查中的一个常见问题,“提”的目的不一定是为了发,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目的,很多企业提仅仅是一种会计处理,是基于经营、融资、甚至是避税的需要而非真给员工福利,不过,税法规定:“发”才表示真正让员工实际获得报酬,所以只有“发”并代扣代缴个税后,税务局才予以认可,才能允许税前扣除。
  
  分公司全部转让能否适用特殊重组
  问:某上海外商投资企业(总公司)在青岛有一家分公司,也有一家子公司,现想将该分公司的资产全部转给子公司,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该分公司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企业,分公司的资产转让给子公司不适用财税〔2009〕59号文规定,不涉及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
  
  电商平台“卖票”生意火
  1、媒体报道,上海税务稽查部门去年发现一大型B2C企业,利用电商平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查实42户恶意受票企业,追缴税款及罚款等共计3000多万元。
  评:@税务规划:电商平台中还有一些企业在做类似的“卖票”生意,被抓到并处理的案件还是少数。不是政府有关部门不作为,而是懂得相关税务专业的人才太少。
  2、媒体报道,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郝如玉说,中国遗产税推出的可能性比较小,这个税是不能开征的。实际设计中遇到的问题特别大,遗产税的核心问题是技术上就不能成立。
  评:@郭伟税务:这是有关专家在放“烟雾弹”吗?这个可能性很大。开征遗产税,对拉动内需有着强大的的推动作用,有关部门岂能放过这个“好东西”。
  3、外媒报道,美国传奇对冲基金文艺复兴科技有限公司,近日在美国参议院的调查中被发现涉嫌在长达15年的时间里通过与巴克莱和德意志银行的“合作”,利用结构化金融产品进行交易,避税金额高达68亿美元。。
  评:@想想再说:这种利用金融产品进行合理避税的现象业内较为普遍,当初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于是否会违反美国税法已做周密考虑。估计最终文艺复兴和两个投行会选择交一笔罚款来了结此事。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