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税务发布12366热点问题(2021年1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2-01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三条规定,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分为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三种类型。

  征收管理类

  1.纳税人应如何证明新购买的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条规定,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再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2.《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中的“机动车发票”包括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发票是指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自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机动车发票均应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在线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可以离线开具机动车发票。

  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制造的机动车,销售方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制造日期按照国产机动车的制造日期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定。

  3.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分为哪些类型?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三条规定,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分为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三种类型。

  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

  对于已开通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的销售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划分类型。

  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制造的机动车,销售方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制造日期按照国产机动车的制造日期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定。

  其他税费类

  1.2021年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吗?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民航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截止日期另行明确。

  2.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可以免征、停征或减征吗?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第四条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已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符合哪些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可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第二条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4.湖南省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按什么标准缴费?

  答:(1)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缴费人可在5438元的60%至300%(3263-16314元)之间任意整数自行选择申报缴纳,缴费费率为20%。

  (2)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各市州根据医保部门政策及参保人员身份属性予以确定后,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

  5.湖南省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是否可调增并补缴已缴费月份的费额?

  答: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调高已缴费月份的基数,并进行补缴。

  6.湖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社保费退费?

  答:灵活就业人员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费,税务部门受理后流转至人社、医保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人社、医保部门办理退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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