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近日由于业务关系,我单位临时发生了一笔超出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的业务,对方急需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其中包括“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情形。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以下证明资料代开: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临时发生超出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的业务时,可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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