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10]4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7-02
摘要: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机关依法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有效手段,是促进税务行政执法质量与效率的提高,增强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遵从度,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现实要求。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实施意见

浙地税发[2010]48号       2010-07-02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以下简称《复议规则》)已经于2010年2月10日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复议规则》,做好税务行政复议相关工作,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复议规则》的重要性

  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机关依法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保护纳税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有效手段,是促进税务行政执法质量与效率的提高,增强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遵从度,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现实要求。深入贯彻实施《复议规则》是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重大举措,对促进我省地税机关依法行政、提高执法质量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修订的《复议规则》在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职能定位、和解与调解制度、证据制度、复议管辖、审理方式、工作要求等方面均作出了新的规定,使税务行政复议更加科学合理、操作性更强。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复议规则》的重要性,正确把握新形势下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增强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要以《复议规则》颁布实施为契机,及时组织地税干部认真学习《复议规则》,深刻理解和熟练掌握《复议规则》内容、新的规定和要求,努力推动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再上新台阶,全面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税水平。

  二、准确把握《复议规则》相关规定,提高办案质量

  (一)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复议选择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重申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问题的通知》(浙府复[2007]2号)的规定,对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的申请复议选择权必须得到保障。申请人对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该机关的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稽查局、税务分局(所)等直属行政机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所属税务局或者其所属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通过税务行政复议,及时纠正不合法、不适当的税收执法行为,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拒绝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事项,要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三)改进审理方式,提高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复议规则》对行政复议审理方式作了改进和创新,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更加多样化,在制度上体现了行政复议便捷高效解决行政争议的优势。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适应行政复议办案特点的工作方法,区别行政争议的繁简程度,灵活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等方式审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努力做到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争议的负面效应。

  (四)注重案件的证据,公正合理地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取证、用证、认定证据是税收执法和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也是近年来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败诉的主要原因之一。《复议规则》在对税务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的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专章规定了证据制度,明确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审查要求、举证责任和排除规则。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注重案件的证据,做到定案证据合法、真实、确凿、充分,既要注重审查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据,也要重视纳税人提供的证据,力争做到经过地税机关复议的案件不败诉。

  (五)充分运用和解、调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复议规则》明确规定了和解与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设计了详细的程序和具体的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加强与信访、司法行政等部门和法院的沟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税务行政争议案件。对已经发生的税务行政争议,要充分发挥税务行政复议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依照《复议规则》的程序和要求,主动运用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争取理解,促进和谐,促进纳税人与地税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加强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建设,提高专职复议人员素质

  (一)加强地税系统复议机构建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复议规则》对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和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的配备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和队伍建设,结合实际,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配备、充实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专职人员,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至少有3人承办,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提高地税行政复议人员素质。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觉努力学习,使自己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资格。

  四、加强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工作制度

  (一)加强税务行政复议的指导和监督。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地税机关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开展业务交流,结合税收执法检查、依法行政考核等方式,定期检查下级地税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撤销、变更等败诉结果,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追究。

  (二)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制度。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制度,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应当在复议案件审结后及时撰写结案报告,分别于当年7月15日和翌年1月15日以前,汇总本级及所属地税机关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的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并按照一案一表的要求,填写《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备案报告表》报送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对人民政府受理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各级地税机关及其所属的税务分局(所)、稽查局作为被申请人时,由该地税机关向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

  (三)逐步建立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复议规则》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对行政复议期间发现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但不足以撤销或者变更的案件,复议机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向有关地税机关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其限时纠正。对行政复议期间发现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复议机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进一步促进税务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税水平的不断提高。

  附件:

  1.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备案报告表

  2.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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