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从提供建筑业“营改增”方案相关人士处了解到,建筑业“营改增”整体方案明确,税率为11%。目前,方案主要是研究完善相关配套细则,各地方税务系统近期已密集召开研讨会听取企业意见。
最近一次“营改增”未经证实的传闻—— 税率: 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等其他行业适用11%税率,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出口服务: 对出口服务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借款利息进项税: 暂不允许抵扣借款利息进项税 不动产进项税:将新增不动产进项税100%纳入抵扣范围,但试点初期分年度按5%比例抵扣,剩余部分作为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海上自营油田: 将现行对中海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5%征收率实物征收增值税的征收方式,调整为适用17%税率的一般计税方式 拟将现行增值税4档税率简并为3档,保留17%、11%和6%税率,取消13%税率。将适用13%税率货物中与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相关货物(如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自来水)的税率下调为11%,相应将购进农产品的扣除率由13%下调为11%,将化石能源等货物(如天然气、煤气)的税率上调为17% 试点实施时间:选择2015年10月1日全面实施三个行业营改增并同步简并税率
张伟解读——
为啥要一般计税方法呢?原来不是有方案说可能简易征收么? 二是,生活服务业的下游几乎是不能抵扣的,而本方案中借款利息也不允许抵扣,一般计税还有意义么? 其实这种方案的意义在于生活服务业和金融保险业本身可以享受营改增允许进项抵扣的政策红利了,否则金融业的诸多业务,势必要再设计差额纳税,也不利于未来允许下游借款利息抵扣的传导机制,上游差额了,是开全额增票还是差额增票,这个已经多次上演的政策设计难题,又该犯难了! 三是,本方案中借款利息不允许抵扣,应该和理论无关,纯属财政收入的考量。2015年1季度收入增幅只有3.1个点,2季度更是下降了3.1个点,压力山大啊! 四是,生活服务业。小门小户多在年收入500万元以下,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减税没商量!
二、新增不动产进项100%纳入抵扣范围,但试点初期分年度按照5%比例抵扣,剩余作为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冰火两重天"。住宅开发商下游作为终端消费者,不能抵扣进项,而建筑企业增税基本是定局的,其增加的税负必然向后传导,住宅开发商两边不靠,税负可能会有所上升。而商业地产,由于下游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减税额度大的惊人。总体看,不动产营改增减税力度很大,但却是冰火两重天。
为了解决减税过大的问题,原来的思维无外乎两个方面: 2、干脆不允许购进不动产抵扣,同时给予较为宽松的土地抵扣政策。这样做,倒是不影响住宅,因为住宅原本就不能抵扣。但是,一刀切不允许购进不动产抵扣,减税过大问题解决了,政策红利也几乎消失殆尽。已经有一个借款利息不允许下游抵扣了,不动产再不允许抵扣,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受到了极大破坏,更不是好方案。 想来想去,左右为难,着实难为了财政部总局的领导们!而目前的方案有"柳暗花明又一村"之感: 允许下游抵扣,但是每年抵扣5%,减税效应大大递延,每年5、600亿元的减税效应,财政可以支撑,政府满意了;由于解决了减税效应过大的问题,对于土地等抵扣项政策可以适当从宽,开发商满意了;而购买不动产用于抵扣的下游,毕竟是允许100%抵扣,虽然分期抵扣,优惠力度大大降低,还是比营业税时代强得多,也可以满意。这样从理论上来说,几个方面都可以满意,至少不是强烈不满了。应当是较好的制度设计。 其实按照20年抵扣的政策,列位看官,看出来了吧,就是收入型增值税啊!如果该方案实施,我国就变为了消费型增值税与收入型增值税并存的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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