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征收和缴库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纳税评估、税务检查时,应同时将各项基金(费)作为辅导、评估、检查的内容。 主管地税机关应对所管辖纳税人基金(费)缴纳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发现异常现象的,要及时开展约请谈话、实地核查等评估工作,对纳税人应缴、已缴情况进行核对,对异常零申报、申报金额明显偏低的现象进行核查,对欠费进行催报催缴。 纳税评估部门应将纳税人基金(费)缴纳情况评估结果及时移送给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处理。 稽查部门在开展纳税检查时,应对纳税人应缴纳的基金(费)同税收一起进行同步检查。查补的各项基金(费),由稽查部门下发《基金(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并追缴入库;对限期未缴纳基金(费)的,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相关管理建议,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商同级基金(费)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征收(代征)基金(费)时,应根据缴费人电子、转账、现金等不同的缴款方式,统一开具税收票证作为缴费人的缴款凭证。 第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将征收(代征)的各项基金(费)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级次及时缴入国库,不得挪用、延压、截留、改变预算级次或缴入其他账户。 各级地税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各项基金(费)代征手续费的结算,加强和规范代征手续费的管理。 第十九条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基金(费)的,应根据不同基金费种的有关规定,由主管地税机关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及有关修改决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贯彻〈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10]116号)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由缴费人的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缴费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催报催缴。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1997]95号)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营业税时一并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征收管理的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5]63号)规定,逾期不交防洪保安资金者,除限期追缴应交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五)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逾期未交或者少交工会经费或者筹备金的,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工会及时催缴,并按欠交金额每日5‰加收滞纳金。 (六)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联合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七)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综[2008]74号)文件规定,逾期未缴纳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除限期追缴应交款外,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2‰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条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基金(费),由主管地税机关下达《基金(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限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天。 第二十一条 对经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或拒不缴纳基金(费)的,依据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根据与同级基金(费)主管业务部门(或委托部门)商定的要求,移交基金(费)主管业务部门(或委托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对征收(代征)基金(费)进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有关会计科目、报表项目进行账务处理和报表编报,准确核算反映基金(费)的应征、已征、欠缴、减免、入库和退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在核定应纳税款时,应同时核定其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实行核定征收娱乐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在核定应纳营业税款时,应同时核定其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对企业纳税人,应同时核定其按规定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等基金(费)。 第五章 减免退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缴费人符合基金(费)减免政策,按下列规定申请减征免征: (一)因遭受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有困难的,缴费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提出核查意见,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汇总后交由省财政厅审核,报经财政部批准,给予定期或定额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二) 企业因严重亏损等原因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困难的,凭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上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在每年3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减、缓缴的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 (三)凡符合减免条件需申请减免防洪保安资金的单位,应到县(市、区)地方税务部门领取《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减免申报表》,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报同级水利商财政部门批准。 (四)符合教育费附加减免条件的缴费人,可以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五)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对文化事业费的免征、减征、缓征事项。 (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有关基金(费)减免条件的缴费人,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主管地税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第二十五条 缴费人超过应缴费额缴纳的除工会经费以外的基金(费)款,可以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基金(费)款,地税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缴费人超过应缴费额缴纳工会经费的,经主管地税机关签署意见后,由缴费人向同级地方总工会申请退还。 经缴费人同意,对多缴的基金(费)可抵顶以后应缴纳的同一项基金(费)。 第六章 资料文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费)征管资料的管理按照《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试行)》(赣地税发[2006]153号)执行。凡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纳税过程中已报送的资料,不得要求其重复报送。 第二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基金(费)征收(代征)管理中,除《基金(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送达回证》、《代征基金(费)工作文书移送交接单》(见附件)外,统一使用税收征管中的有关表证单书。基金(费)征收(代征)文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文书送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基金(费)代征工作规程(试行)》(赣地税发[2011]19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1-3 1.《基金(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2.《送达回证》 3.《代征基金(费)工作文书移送交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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