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的案子是老刘主查的。老刘这个人,大世还是比较佩服的,在稽查干了十几年,可以说是兢兢业业,做事认认真真,一丝不苟,查案子更是细致入微。 说实话,如果不是老刘这种一丝不苟的人,换个检查人员,还真不一定能查出这个问题来。这个问题是啥呢? 原来是老刘查企业固定资产时,正好查到两张凭证,而这两张凭证上是两辆运输车辆入的固定资产,换一般人看了没什么问题也就过去了,可老刘不一样,这位可是认真的主儿,所以呢,寻根究底,把入账的发票给找了出来,你还真别说,这一找,还真是找出问题来了。 当然,发票肯定是真的,但是这机动车发票上盖章了。肯定有人会问,大世啊,你是不是说错啦,这发票上盖章天经地义的,这也能叫问题? 大世咱还真没说错,对老刘来说,这盖章就是问题,而且还是大问题,两辆车加起来的进项税也有二十多万元哪,这企业抵扣联和发票联都盖了发票专用章,还抵扣了税款,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这盖了章不符合规定,在老刘看来,那就不得抵扣税款,没说的,这二十多万元进项税得转出,补税! 大世看着这案卷,两眉毛又皱一块儿去了。这个问题以前大世也见人讨论过,想不到这才几天,这种案子就让大世碰上了,这回得和老刘好好探讨一下了。 “刘科长啊,这案子我还是有些疑问。为什么让人补税,不让人家抵扣进项税?”大世看着老刘,明知故问道。 “依据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啊,机动车发票的抵扣联不得盖章,这企业盖了章,所以不符合相关规定,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不是说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抵扣吗?”老刘答得很顺口,看样子也是认真学过的人啊。 “是这样的,我直接说了啊,我是不同意让企业进项转出补税的。”大世看老刘张嘴准备说话,接着说道:“刘科长你别急着反驳,听我把理由说完好吧?” “说到理由,咱先得说说国税函〔2006〕479号了,众所周知的这国税函〔2006〕479号之所以不准企业盖章,是因为当年开发发票认证系统的时候呢,开发出的机动车发票认证系统由于技术原因对盖了章的机动车发票竟然认证不了。” “总局为了防止纳税人机动车发票盖了章结果认证不了,减少纳税人不必要的损失,就专门在国税函〔2006〕479号里规定,抵扣联不准盖章。” “发票上为什么要盖章?是为了证明该发票是该企业开具的,起到证明作用。按理来说,这是规范市场经营的好事,但是在当时没办法,总局为了企业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只好做了这样的规定。” “这个确实是这样,当初机动车票证系统上线,机动车发票要是盖了章,确实是认证不了的。”老刘点点头,赞同道,“但是现在就能认证通过了吗?” “时代早变啦,科技也是在发展的呀,后来机动车发票认证系统专门出了个软件补丁,这之后,对于盖了章的机动车发票,也就能认证通过了。要不是这软件补丁,企业就算拿了票去认证,只要你盖了章,那肯定还是认证不能过,更别提后续抵扣进项税的事了。你看啊,现在呢,系统都能认证通过了,如果这时候还按老规定来,不让人家企业抵扣进项税,未免太不合理了吧。” “就算不合理,可是企业毕竟违反了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啊,这不补税在法律上说不过去吧?”老刘想了想,说道。 “就是刘科长你不提,我也要说说法律上的事。看看法律上到底说不说得过去,毕竟咱不能违法对不?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更对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加盖发票专用章作出了明确——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可是作为下位文件的国税函〔2006〕479号竟然不准许盖章,这时候按照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自然下位的国税函〔2006〕479号里关于发票盖章的规定无效了。” “可是发票管理办法最后不是明确授权国家税务总局,有权制定特殊行业的发票规定啊?机动车发票也应该属于特殊行业,既然有明确授权,为什么无效?”老刘反驳道。 “法规中授权国家机关立法,授权,起码要在该法规出现后才会有授权,你想一下,国税函〔2006〕479号2006年就出台了,那时候还是旧的发票管理办法,而旧的发票管理办法里根本没有授权,你总不能说2011年的法律授权2006年的总局制定国税函〔2006〕479号吧?除非是法规能穿越到2006年才有可能。” “上面说的是授权立法的问题,其实这个案子里,根本就不涉及授权立法,实质上应该是法律的失效。”大世喝了口水顿了顿道。 “大世你的意思是国税函〔2006〕479号关于盖章的规定在新发票管理办法出台后无效了?”老刘若有所思地问道,“可是明明显示这条还是有效的啊!” “你别急,听咱说完嘛,法律的失效并不是只有总局发布文件说这国税函〔2006〕479号盖章的规定失效了才算失效。发票管理办法发布后,原有和发票管理办法相违背的规定应属当然无效。”(当然无效是法律术语,意即肯定无效。——编者注) “我大致明白了。”老刘点点头道:“还是和上位法抵触所以无效对吧?但是,那企业要是在机动车抵扣联不盖章,还遵守着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是不是可以认为企业没有遵守发票管理办法?我们不是可以因此罚企业了?” 大世听着,心里想着,这老刘还真是挺认真的啊,连这个问题都想到了,不过这问题大世也早就想过:“这个问题是这样的,首先,咱得承认如果企业机动车发票抵扣联没盖章,确实是等于没有遵守发票管理办法关于盖章的规定。但是,不能对企业进行处罚。行政法上有个公信原则,意思大概就是因为信赖有权威的政府部门发布的公示文件,由此做出的相应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前段时间一个比较有名的案子,一个税务人员卖假票,企业开具了而不应受处罚,就是一个公信原则的典型。” “同样的,因为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废除国税函〔2006〕479号中关于发票盖章的规定,你想想,就是税务机关内部,也没几个人能知道国税函〔2006〕479号里发票盖章的规定已经当然无效了,更不用说企业了。对于企业来说,如果善意地相信国税函〔2006〕479号还是有效并执行的,那么他的行为就应该受法律保护而不能处罚。” “大世啊,我看你咋啥事都为企业着想啊?”老刘听完一脸郁闷地问道。 大世听这话咋这么别扭呢,回道:“咱这是依着法理来。上面说的不管是公信原则也好,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当然无效也好,其实都是法理学的知识。法理法理,讲法更要讲理,为什么会有法理学,就是为了防止有时候片面理解法律,把法律变成了不讲理。” 大世观点:有些税务人员一直认为,只有明确公布失效了的文件才是失效的。其实,在法律上,文件失效的方式有多种,上文提到的不过是其中的一种:随着新法律、法规的发布实施,相关内容与新法冲突的旧法律、法规自动失效。 涉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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