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地税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的公告 一、检查对象和范围 1、全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企业; 2、全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 3、全市范围内的政府融资平台企业(涉及房地产开发和建筑安装业务的)。 二、检查年度和实施时间安排 (一)检查年度 本次专项检查原则上检查所属期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地方税收缴纳情况,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延伸检查期间。 (二)时间安排和工作措施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自查为先导、重点检查为保障的模式,从2月25日开始,为分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1、自查阶段:2016年2月25日至2016年3月15日。企业自查期内,市局稽查局逐户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醒相关纳税人自查自纠。税务网站同步发布专项检查公告和自查指南,供纳税人学习和使用。 纳税人在自查期限届满前,按通知要求将《纳税人税收自查情况表》交至企业所在地稽查局。对自查需补税的纳税人,由企业所在地稽查局生成自查编号并且辅导、督促纳税人将自查税款缴纳入库。 2、重点检查阶段:2016年3月20日至2016年8月31日。市局稽查局采用随机选案的模式确定拟重点检查的纳税人。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规模和自查情况,检查可采取直接检查、委托检查或交叉检查等方式进行。 3、成果统计阶段: 2016年9月1日至9月15日。各级稽查部门于9月15日前汇总本级自查成果、重点检查成果、案中案线索查补成果上报市局稽查局。 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16年度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指南 建筑安装和房地产两个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涉及的税(费)种主要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 (一)建筑业 1、营业税 (1)审核应税收入是否全额纳税。查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纳税申报表,结合“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核查纳税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中确认的价款是否全额申报纳税。 (2)审核甲供材是否足额纳税。查看合同、材料交接单,核实甲供材是否计入营业额,扣除的设备款是否由甲方提供,设备的划分是否准确。 (3)审核分包工程差额征税是否准确。查看分包合同、分包发票及“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核实“应付账款”等账户核算内容,核查其营业额是否为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 (4)审核外出施工项目是否完税。查看工程承包合同、外经证和完税凭证,核查外出施工项目是否超出6个月仍未缴纳营业税。 (5)审核是否存在延迟纳税现象。查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银行往来记录,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时点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核查纳税人是否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对长期挂账“在建工程”未转“固定资产”项目,核查是否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已实际使用。承租使用的房产,是否存在无租使用但未代为缴纳房产税的情况。 3、企业所得税 (1)是否少报工程进度,漏报工程项目,按规定结转工程价款以外的各项收入,是否将工程项目的收入转让往来账户,是否瞒报境外、异地施工项目,是否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 (2)是否混淆成本归属期、提前结转或多结转工程成本费用,是否虚列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是否虚报人工,是否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扣除费用,是否以不合法凭证列支各项成本、费用。 (3)期间费用是否真实、完整,是否扩大期间费用列支范围及标准。 4、个人所得税 (1)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给职工的奖金、实物以及其他各种应税收入,是否足额、准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以发票报销方式或定额发放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信补贴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4)是否以发票报销的方式套取现金,支付给个人奖金、回扣、提成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支付给无用工手续的临时工工资,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发生自然人股东变动的,是否存在平价低价转让,是否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7)支付给个人的利息是否代扣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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