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工作人员工资企业所得税前如何申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16-03-21
摘要:职工食堂的经费补贴如何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稽查局老王到某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发现该企业账簿中每月有一笔为 借:管理费用 / 制造费用 贷:库存现金 的会计分录,所配附件为一张职工月标准清单表。于是老王向该企业财务经理老李了解情况。 财务经

职工食堂的经费补贴如何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稽查局老王到某企业进行税务稽查,发现该企业账簿中每月有一笔为“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 贷:库存现金”的会计分录,所配附件为一张职工月标准清单表。于是老王向该企业财务经理老李了解情况。

财务经理老李说:我们企业地处偏远,为了解决职工中午就餐问题,开办了职工食堂,食堂的经费来源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就餐职工每人每月自掏一部分,二是单位按月补贴一部分。所以就有每月一笔这样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的会计分录。

稽查老王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所规定职工福利费支出的内容。为了规范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核算,该文件同时在第四条作出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你们企业这样进行会计处理显然不符合国税函〔20093号以及税收法规上的相关规定,同样也是不符合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的。应当如下进行会计处理:

1、每月按你们企业内控制度制定的补贴标准,制作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清单,编制“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费”的计提会计分录;

2、当职工食堂发生支出时,按你们企业内控制度以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据实报销,编制“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费 贷:库存现金等”冲销会计分录;

3、在年度汇算时,按“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费”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即,计提未实际使用的金额不能在税前扣除,并且做纳税调整增),与其他职工福利费支出合并计算,在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本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务经理老李说:我们企业发放的工资也是这样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中进行会计处理的,为什么可以扣除呢?

稽查老王说: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准予扣除的工资是支付给员工的,所以只需要提供支付凭证即可。同时国税函〔20093号以及税收法规上并没有规定企业对发放的工资进行“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的要求,因此你们企业只要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二条规定的,即使会计上按这样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处理是错误的,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务经理老李说:我们企业在会计核算上确实没有按会计准则要求进行规范处理,也没有想到税收法规上还有这个规定,但是这些费用是我们企业真实发生的支出,税务局也不能说完全不让扣除吧?

稽查老王说:鉴于你们企业是真实发生的情况,我们允许你们企业在规定时间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然后以合法有效凭证的金额,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你们企业实在无法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我们可以请示局领导按国税函〔20093号第四条规定,对你们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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