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限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本案中,当事人利用行政审批手续简化后增值税发票即办领取、零售企业没有辅导期的便利,采取快速登记、快速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快速领票开票、快速走逃的手法,在全国各地成立若干个链条式上下游企业,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先期成立的上游企业开出的真假增值税发票,然后又迅速连环开往关联下家,层层洗白后再寻找需要抵扣发票的买家,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因此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 严定华(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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