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这一规定可以解释为:境内税务机关对境内发生的“营改增”业务具有税收管辖权。根据实施办法第12条、第13条,针对不同营改增项目,判断境内税务机关对“营改增”业务是否具有税收管辖权的条件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二、销售无形资产销售无形资产的判断条件与销售服务相似,但是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区别:只要所销售的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无论销售方或购买方是否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均属于在境内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 三、销售和租赁不动产不动产租赁实际属于“销售服务”范畴,但是因为标的指向不动产,因此判断税收管辖权的条件与其他销售服务不同,而与销售不动产相同,即无论销售方、购买方位于境内还是境外,只要标的不动产位于境内,境内税务机关即具有税收管辖权。 判断境内税务机关对“营改增”业务是否具有税收管辖权的各种适用条件见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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