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27行:“接受捐赠的资产”。:填纳税人在2003年1月1日以后接受的货币性资产及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而形成的收益。 (4)第28行:“资产评估增值”。填报因改组改制、或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额。 二、扣除项目。 1、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主要注意要填报与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视同销售收入”相匹配的成本,具体项目都是会计平时按会计制度核算的资料,详细情况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至16行填列。 2、第8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注意只填报纳税人本期与“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的应缴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其他业务支出”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各项税金。 3、“投资转让成本”:填报转让投资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必须按税法规定计算投资成本并进行调整。详细项目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7列、第8列、第9列填列,金额等于第7列“初始投资成本”+第8列“计税成本调整”合计数。其中:“初始投资成本”为纳税人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不包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股息);“计税成本调整”为纳税人追加或减少股权投资,以及根据税法规定,应作为投资成本收回的投资分配。 4、第11行:“其它扣除项目”。填报与第4行“其他收入”相对应的成本支出(包括“营业外支出”中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资产评估减值等),以及其他扣除项目。但不包括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核算的、税法不允许列支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及赞助支出。具体项目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8至第28行填列。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第14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大于税法规定标准,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纳税人如有未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收入项目或者不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的支出项目,以及超出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的支出金额,房地产业务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也在本行填列。具体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集中填列。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纵向分1、2、3列填写,第1列填“本期实际发生额”;第2列填“税前扣除限额”;第3列填“纳税调增加额”,但最关键的是扣除限额的确定,税前扣除限额确定了,纳税调整增加额就等于本期实际发生额减去税前扣除限额。因此,为简化叙述过程,保持读者与收入总额、扣除项目填报方法的分析理解思路方向一致,《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的各小项均以介绍“税前扣除限额”为主,即采取与所填项目反向叙述的方法。 ⑴“工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如:目前河北省为每人每月800元。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的2、14、1.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5)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其中未提供缴纳工会经费专用缴款收据的,其计提的工会经费全额不予扣除。实行工效挂钩的纳税人,要在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工效挂钩企业”的第6行、第7行和第9行依据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两个低于”标准计算扣除的工资总额分别填报。 ⑵“利息支出”。填报纳税人在财务费用中核算的、在纳税年度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部分,超过纳税年度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部分或支付给关联方超过注册资本50以外的借款部分的利息支出以及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不予扣除。 ⑶“业务招待费”。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具体扣除标准:一般企业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扣除。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⑷“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填报以前年度按照税务处理规定已作纳税调减,在本期不能再税前扣除,应予纳税调增的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年度确认的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从而形成的应纳税所得时间性差异应在本期的纳税调增额,即是纳税人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递延税款贷项)在本期转回数(递延税款借项)。 ⑸“折旧、摊销支出”。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金额。具体固定资产的最低年限折旧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折旧方法一般采取直线折旧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没按税法规定的摊销年限和折旧、摊销方法列支的折旧、摊销额不予扣除。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