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阎宝航教育基金会、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支出其准予扣除的比例为3。 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以及信用社通过非盈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其准予扣除的比例为1.5。 当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等于零时,扣除限额均为零,所有捐赠均不得扣除。 ⑶“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属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其实际支出数小于扣除限额的(分类计算),按实际支出数填报;其实际支出数大于等于扣除限额的,按扣除限额填报。 7、第21行:“减:加计扣除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额。其中: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金额在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分上年度和本年度两部分填列,“加计扣除额”在第7行第6列填列,但不得使主表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的余额为负数。 四、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1、第25行:“减: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填报纳税人弥补亏损后的应补税投资收益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额。金额等于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但不得超过第24行“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2、第26行:“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和第27行:“减:境外所得抵免税额”: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字[1997]116号)计算的“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 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得参加汇总纳税,应单独申报,就地计算抵免或补缴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在附表十——《境外所得计算明细表》第7列填列。 “境外所得抵免税额”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当境外已缴纳所得税款按分国不分项抵扣,且附表十第8列合计数≤第9列合计数,“境外所得抵免税额”则等于附表十第8列合计数+第11列合计数,但不得超过附表十第9列合计数;如附表十第8列合计数>第9列合计数,则“境外所得抵免税额”等于附表十第9列合计数;当境外已缴纳所得税款按定率抵扣,则“境外所得抵免税额”等于附表十第12列合计数。 3、第29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金额等于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中第10行与62行的合计数。其中,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应按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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