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搞懂了!经济补偿原来这样分段计算(附实例演算)

来源:北京市盈科 作者:北京市盈科 人气: 时间:2016-06-15
摘要:由于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规则和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计算规则有所不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当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了2008年1月1日前后,在解除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时,会出现计算经济补偿金的算法需适用不同的计算规则。

四、新旧法计算规则的显著差别

1、新法针对工资高于社平工资3倍的劳动者,经济补偿工资基数有社平工资3倍的上限,而旧法无该上限;

2、新法对对工资高于社平工资3倍的劳动者,规定经济补偿金最多12个月,工资低的劳动者并无12个月限制。而旧法规定协商一致解除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时,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如非该两个原因解除的,则无12个月限制。

五、如何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与一个工作年限跨越2008年1月1日前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则计算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的规则计算经济补偿。

因为经济补偿金数额由工资基数和工作年限决定,所以,分段计算的核心是工资基数的分段计算和工作年限的分段计算。

为了便于直观看懂分段计算,我来举个极端一点的案例来做个分析。

A员工于1995年1月1日入职B公司,月薪3万元,2008年1月1日至今月薪5万元,2016年6月14日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假定实体上程序上都没问题),解除劳动合同时当地社平工资标准为5000元,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这个案例是比较典型的分段计算案例,我们做如下分析:

(一)1995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这段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怎么计算?

首先,计算基数是3万?5万?还是1.5万(社平工资3倍)?

不管是新法还是旧法,都规定计算基数是解除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可以排除3万这个基数,因为解除前平均工资是5万元,但劳动合同法中有个规定最高不超过社平工资3倍。那么按5万计算还是1.5万计算?

总结各地的司法实践,有2种主流做法。

第一种,以1.5万作为基数计算,广东和北京就是这样操作,明确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且受社平工资3倍限制,不再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为界分段计算。

第二种,以5万为基数计算,上海就是这样操作。上海高院意见:“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其次,计算年限是13年还是12年?

因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该13年支付13个月经济补偿金,无最多12个月限制。(特别提醒:假如是协商解除,则最多支付12个月)。是否最多12个月要看解除原因!要看解除原因!要看解除原因!

综上,1995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这段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

京粤地区:1.5万元x13=19.5万

上海地区:5万x13=65万

(二)2008年1月1日-2016年6月14日这段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怎么计算?

1、计算基数:在本案例中,全国各地做法没有差异,都是按照1.5万元为基数;

2、计算年限:工作年限为8年6个月14天,支付9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假如从08年1月1日后起算超过12年,也只会算12年,原因是工资超过社平工资3倍了),各地亦无差异。

则,经济补偿金=1.5万元x9=13.5万。

最终支付时将分别计算出来的前后两段经济补偿金数额相加即可。

以上案例是分段计算中最为典型的一种情况,实践中情况千变万化,不要被表象迷惑,万变不离其宗,知道了新旧法的计算规则差异,再了解当地的司法实践,分段计算并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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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各地分段计算规则

1、北京地区经济补偿分段计算法 

按照北京高院的意见,《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经济补偿金为基础,再乘以2计算出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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