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实务中,常发生纳税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转让不动产等情形,根据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转让方需作“视同销售”处理,但能否视同一般的销售行为,由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未予以明确。" 在实务中,不少企业担心,由于视同销售未发生现金支付,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存在因发票流与现金流不一致,而存在被认定虚开风险。 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认定不属于虚开专票的第二项条件是开票方取得了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而视同销售则无法满足该项条件。 关于是否认定属于虚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等文件的认定条件在于开票方和受票方之间不具备真实交易或开票内容与符合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未以发生现金支付作为判断虚开的条件之一。 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的第二项条件仅为认定不属于虚开专票的充分条件之一,无法根据该规定推断未取得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行认定属于虚开专票。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无偿提供服务或转让不动产情形下,虽未发生现金对价,但是交易双方仍具备真实交易,不能因此列入虚开发票认定范围。 此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即,无偿赠送货物情形下,赠送方可在受赠方的要求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该项规定仅针对无偿赠送货物情形,但是在全面“营改增“以后,无偿提供应税服务、转让不动产等行为列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仍可以参照该政策口径。 因此,在实务中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 一方面,应留存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的相关资料,证明存在真实交易,可由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后者作为资产入账凭证及进项税抵扣(发生贷款服务、娱乐服务等不得抵扣进项税情形的除外); 另一方面,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合理确认视同销售计税依据并作为开票金额。 来源:正坤财税 作者:袁晨新
视同销售,你开票了没? 编者按:税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从理论上讲,“视同销售”并不是真正的销售,不能开具发票。那么,“视同销售”,能否开具发票呢?本文试分析如下与大家探讨,如有遗漏,请补充。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税收上的“视同销售”,包括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营改增”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类似业务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时有发生。 "视同销售",能否开具发票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可见,从理论上而言,税法中的“视同销售”不完全符合开具发票条件。 那么,“视同销售”就不能开具发票了呢? 我们先看两个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规定,除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注:该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已经废止) 从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来看,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视同销售”属于涉税业务,应将“视同销售”纳入发票管理范畴,应当开具发票。 从发票管理的立法目的来看,“视同销售”属于涉税业务,应将“视同销售”纳入发票管理范畴,有以下好处: 1.可以防止开票方隐瞒收入、受票方乱摊成本等行为的发生,符合“加强财务监督的需要”。 2.可以证明纳税义务的发生,同时发票记载征税对象的具体数量、金额等信息资料,可以作为税源控制和计税依据,符合“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需要”。 3.可以证明货物所有权和劳务发生转移,符合“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 综上所述,“视同销售”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可以开具发票。 思考:同一纳税人不同部门之间调拨货物,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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