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6号 2018-6-14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13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报文规范的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支持提供跨境统一版系统清单录入功能。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使用“跨境电子商务”功能进行清单录入、修改、申报、查询等操作。 二、公开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标准。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第三方平台按照标准自行开发或市场化采购接入服务,相关授权开通等事宜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16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20号办理。有关报文规范和经过海关验证的传输协议及接入服务产品参见《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规范(试行)》(详见附件1)。 三、企业对于其向海关所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单证数据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其中电子订单、支付单、运单的数字签名实施过渡期自公告执行之日起3个月。具体如下表所示: 表1 进口业务单证责任主体
出口业务单证责任主体
四、有关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用户操作手册及企业对接报文标准等附件文档,如有变更将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文档资料”栏目及时发布。 以上事宜可咨询海关服务热线:12360。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6月30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6]5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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