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大米税目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8]33号 2018-6-23 海关总署: 为适应技术进步和贸易发展需要,根据国内大米行业标准变化情况,自2018年7月1日起,对进出口税则大米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税屋附件:进出口税则大米税目税率调整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6月23日 进出口税则大米税目税率调整表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增列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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