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7-05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了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7-5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了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尚未合并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2001-11-8 金市地税政[2001]167号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三、企事业单位必须事先将本单位通讯费补贴的具体方案报主管地税分局备案,否则个人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一律不得予以扣除。 废止
2 关于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8-31 金地税政[2006]83号 第三条第(一)部分内容 金地税法[2011]2号公告宣告废止
第二条中“营业税”,附表1、2中的“营业税” 修改为“增值税”
第四条第(一)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市区各房地产交易所,代征市区个人出售自有房屋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征收率,计算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款。按征收率缴纳出售房屋所得税的个人,必须按照要求,如实提供《声明书》(样张另附)等资料。 第四条第(一)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市税务局委托市区各房地产交易所,代征市区个人出售自有房屋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征收率,计算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款。按征收率缴纳出售房屋所得税的个人,必须按照要求,如实提供《声明书》(样张另附)等资料。
第四条第(二)点:市区个人出售自有房屋,采用按差额计算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首先应在房地产交易所领取并填写《个人出售房屋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由房地产交易所出具房屋登记、交易价格审核意见后,再自行到房屋所在地地税分局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凭地税分局开具的完税凭证,回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变更产权登记手续。个人在向地税分局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第四条第(二)点:市区个人出售自有房屋,采用按差额计算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首先应在房地产交易所领取并填写《个人出售房屋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由房地产交易所出具房屋登记、交易价格审核意见后,再自行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回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变更产权登记手续。个人在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第四条第(三)点:市区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退还纳税保证金,应在房地产交易所领取并填写《个人出售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退还)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由房地产交易所出具房屋登记、交易价格审核意见后,到房屋所在地地税分局办理减免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凭地税机关签署审批意见的《个人出售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退还)申请审批表》,再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变更产权登记手续,或向地税分局领取退还的纳税保证金。个人在向地税分局办理减免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第四条第(三):市区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退还纳税保证金,应在房地产交易所领取并填写《个人出售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退还)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由房地产交易所出具房屋登记、交易价格审核意见后,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凭税务机关签署审批意见的《个人出售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退还)申请审批表》,再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变更产权登记手续,或向税务机关领取退还的纳税保证金。个人在向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第四条第(四)点:超过一年期限未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的,个人可以凭“纳税保证金收据”原件,到房屋所在地地税分局换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个人出售住房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按照省地方税务局1999年印发的《浙江省地税系统纳税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第(四):超过一年期限未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的,个人可以凭“纳税保证金收据”原件,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换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个人出售住房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按照省税务局1999年印发的《浙江省地税系统纳税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附表1中“地税分局审核征收意见”栏:
附表1中注:本表一式三份,地税分局、纳税人、房地产交易所各存一份。
附表2:市地税局审批意见
附表2:本表一式四份,审批后,申请人、房地产交易所、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存一份。
附表1中税务机关审核征收意见:
附表1中注: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纳税人、房地产交易所各存一份。
附表2:市税务局审批意见
附表2:本表一式四份,审批后,申请人、房地产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市税务局各存一份。
3 关于全面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的通知 2007-7-9 金地税政[2007]51号 一、“为此,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的重要性,指定办税人员,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办理全员全额申报手续。” 一、为此,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的重要性,指定办税人员,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全员全额申报手续。
二、“扣缴义务人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需首先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注册码;再登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申报网站”(网址:http://www.zjds-etax.cn/index.jsp)下载软件,然后按照软件设定的步骤规范操作,完成全员全额申报。” 二、扣缴义务人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需首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注册码;再登陆“浙江省网上税务局”(网址:http://etax.zjtax.gov.cn)下载软件,然后按照软件设定的步骤规范操作,完成全员全额申报。
第三条第(二)项中“‘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人每月50元的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免税’政策,在上级税务机关未明确废止之前,继续执行。”内容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6号公告废止
四、具体要求(一)市区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最迟应在2007年8月25日前,对2006年度及今年前几个月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进行清理,向主管地税分局领取、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上门申报结清税款,从结清税款的次月起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互联网申报。
(二)从2007年9月1日起,除市地方税务局核准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单位外,市区所有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互联网申报。逾期未按规定实行全员全额申报的,市地方税务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罚,并将其列为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重点单位。
(三)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要优化服务,特别是对初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的单位办税人员,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各种形式辅导她们熟练操作申报软件,及时解决申报中的各种问题。
(四)市区各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应协助机关部门,按照市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协商解决。
(五)2006年前已实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的单位,要在2007年7月底前,结合2006年度本单位收入12万元以上人员的自行申报等情况,对2006年度申报的信息进行一次梳理,发现错误申报的信息、数据,要及时告知主管地税分局,并在主管地税分局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予以纠正。
(六)为做好以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年终自行申报工作,要求单位办税人员要利用全员全额申报的信息,积极协助本单位的人员统计年度个人收入,提醒其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人员的自行申报手续。
四、具体要求(一)失效
(二)从2007年9月1日起,除市税务局核准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单位外,市区所有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互联网申报。逾期未按规定实行全员全额申报的,市税务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罚,并将其列为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重点单位。
(三)各税务机关要优化服务,特别是对初次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的单位办税人员,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各种形式辅导她们熟练操作申报软件,及时解决申报中的各种问题。
(四)市区各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应协助机关部门,按照市税务局的要求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协商解决。
(五)失效
(六)为做好以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年终自行申报工作,要求单位办税人员要利用全员全额申报的信息,积极协助本单位的人员统计年度个人收入,提醒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人员的自行申报手续。
4 关于启用网上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1月7日 金地税计[2008]2号 市区纳税人可以通过浙江地税网站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市区纳税人可以通过浙江税务网站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打印凭证启用时间
市区纳税人自2008年1月1日起,可以通过浙江地税网站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在下述银行及其下属网点开户的纳税人,可启用网上打印凭证: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金华市分行、中国银行金华市分行、金华市商业银行、交通银行金华分行。
为确保省局地税网站的正常运行,请纳税人在每月征期结束(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以后登录浙江地税网站打印凭证,以免影响网上申报及其他功能的正常使用。
一、网上打印凭证启用时间
市区纳税人自2008年1月1日起,可以通过浙江税务网站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在下述银行及其下属网点开户的纳税人,可启用网上打印凭证: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金华市分行、中国银行金华市分行、金华市商业银行、交通银行金华分行。
为确保省局税务网站的正常运行,请纳税人在每月征期结束(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以后登录浙江税务网站打印凭证,以免影响网上申报及其他功能的正常使用。
二、纳税人通过网站打印凭证的流程
(一) 已经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纳税人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直接登录网税系统办理;尚未注册的纳税人(主要是双定户、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金的个人及其它纳税人)需到各主管地税办税服务厅打印网税注册码,进行用户注册后才能登录网税系统办理。
(三) 选择需打印凭证的扣款日期,系统显示该凭证的内容,鼠标点击[打印]按钮即可打印该凭证。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必须与银行对帐单(包括银行存折)的付款记录核对一致后方才有效。纳税人需正式完税凭证的,凭有效证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
二、纳税人通过网站打印凭证的流程
(一) 已经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纳税人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直接登录网税系统办理;尚未注册的纳税人(主要是双定户、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金的个人及其它纳税人)需到各主管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打印网税注册码,进行用户注册后才能登录网税系统办理。
(三) 选择需打印凭证的扣款日期,系统显示该凭证的内容,鼠标点击[打印]按钮即可打印该凭证。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必须与银行对帐单(包括银行存折)的付款记录核对一致后方才有效。纳税人需正式完税凭证的,凭有效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
三、其他要求
启用网上打印凭证对提高工作效率和纳税服务质量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让纳税人真正做到足不出户完成申报、纳税的全过程。各纳税人要积极偿试这项新业务,实施中有问题,可通过分局、网站的“局长信箱”、“12366”电话等渠道及时反馈;市局各有关处室、各分局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的推广应用,要通过12366、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等多渠道宣传启用网上打印方式,介绍网上打印凭证的使用流程,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浙江地税网站打印凭证,切实提高征管服务质量。
三、其他要求
启用网上打印凭证对提高工作效率和纳税服务质量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让纳税人真正做到足不出户完成申报、纳税的全过程。各纳税人要积极偿试这项新业务,实施中有问题,可通过分局、网站的“局长信箱”、“12366”电话等渠道及时反馈;市局各有关处室、各分局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的推广应用,要通过12366、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等多渠道宣传启用网上打印方式,介绍网上打印凭证的使用流程,积极引导纳税人通过浙江税务网站打印凭证,切实提高征管服务质量。
5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金华市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1-6-27 金地税公告[2011]年第1号 公告首段:为加强市区存量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堵塞因申报价格偏低造成的征客漏洞,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市地税局决定自2011年6月27日起对存量房交易实施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现将《金华市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6月27日起施行。第十条:本办法由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公告首段:为加强市区存量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堵塞因申报价格偏低造成的征客漏洞,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决定自2011年6月27日起对存量房交易实施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现将《金华市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6月27日起施行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6 关于发布《金华市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3-3-6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第二条:金华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负责金华市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负责金华市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直属分局办税大厅人员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资料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纳税人解释清楚相关政策规定; 第五条  市税务局办税大厅人员受理审核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资料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纳税人解释清楚相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应用浙江省统一的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管理系统(即《税友龙版--房产评税》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施存量房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管理。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应用浙江省统一的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评估管理系统(即《税友龙版--房产评税》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施存量房交易的最低计税价格管理。
第七条  直属分局以系统提供的房产最低计税价格作为判断申报价格是否偏低的依据,严格按照下述规定实施: 第七条  市税务局以系统提供的房产最低计税价格作为判断申报价格是否偏低的依据,严格按照下述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市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调整采用设立动态观测点的方法,以分布区域、房屋类型、楼盘品质、学区划分等为要素合理设定若干存量房动态纳测点,委托中介机构调查评诂提供观测点交易价格变动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的要求,市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调整采用设立动态观测点的方法,以分布区域、房屋类型、楼盘品质、学区划分等为要素合理设定若干存量房动态纳测点,委托中介机构调查评诂提供观测点交易价格变动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一般程序,计税价格的调整工作需经市区房产评税工作专家顾问小组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核、价格认证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由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实施。简易程序,计税价格的调整工作由金华市区房产评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税局)负责实施,调整方案报金华市区房产评税工作领增小组备案。 第十六条:一般程序,计税价格的调整工作需经市区房产评税工作专家顾问小组对调整方案进行审核、价格认证并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负责实施。简易程序,计税价格的调整工作由金华市区房产评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负责实施,调整方案报金华市区房产评税工作领增小组备案。
第十七条: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以及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以及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金华市地方税务局严格设定岗位权限,规范数据访问验证、权限管理、定期备份、病毒预防、入侵检测和数据保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严格设定岗位权限,规范数据访问验证、权限管理、定期备份、病毒预防、入侵检测和数据保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及时公开税收政策和办事流程,优化纳税服务,充分尊重纳税人的知情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和“限时办结制”,及时公开税收政策和办事流程,优化纳税服务,充分尊重纳税人的知情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第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7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明确市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11-3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公告第二条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在获准占用应税土地,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金华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二条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在获准占用应税土地,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公告第五条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13]2号)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次年4月底前向直属分局、各区财政局传递上年度《农用地转用信息表》。 公告第五条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13]2号)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次年4月底前向市税务局、各区财政局传递上年度《农用地转用信息表》。
第六条   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每年召开一次。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每年召开一次。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区财政部门应加强耕地占用税风险管理。结合实际,分别编制《耕地占用税信息管理台账》。每年4月底前由市地税局组织三方对账,比对各区上年度耕地占用税申报缴纳情况。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各区财政部门应加强耕地占用税风险管理。结合实际,分别编制《耕地占用税信息管理台账》。每年4月底前由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组织三方对账,比对各区上年度耕地占用税申报缴纳情况。
公告解读首段:2010年前,金华市区的耕地占用税由各区财政局代收代缴, 2010年后,根据省政府文件要求,征管职能由市地税局承担。为了确保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平稳过渡,2013年5月,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金地税政[2013]39号),推出了“各区按出让(供地)进度缴纳耕地占用税,农转用批准满两年或出让面积达到70%的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款应结清”的政策。 公告解读首段:2010年前,金华市区的耕地占用税由各区财政局代收代缴, 2010年后,根据省政府文件要求,征管职能由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承担。为了确保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平稳过渡,2013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金地税政[2013]39号),推出了“各区按出让(供地)进度缴纳耕地占用税,农转用批准满两年或出让面积达到70%的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款应结清”的政策。
公告解读第二段:明确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且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文之日起30日内,向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再到国土部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公告解读第二段:明确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且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文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申报纳税,再到国土部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8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个人出租房部分路段单位面积租金等级的公告 2016.03.01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为推进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进一步公平税收负担,根据《金华市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出租房路段等级划分及单位建筑面积年最低租金标准,由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房屋租赁市场变化情况,进行不定期调整公布”之规定,我局在征集基层分局、代征单位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聘请专家对部分路段的单位面积租金进行了评估论证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附件1)及调整后的标准予以公布。 为推进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进一步公平税收负担,根据《金华市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出租房路段等级划分及单位建筑面积年最低租金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根据房屋租赁市场变化情况,进行不定期调整公布”之规定,我局在征集基层分局、代征单位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聘请专家对部分路段的单位面积租金进行了评估论证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附件1)及调整后的标准予以公布。
9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社保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5月30日 金地税函[2016]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和《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金政发[2005]104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明确原《关于做好市区2007年度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金地税规[2008]5号)“有关政策问题”第二条第二款“对不能准确核算工资总额的建筑施工企业,经主管地税部门核定,按公司管理人员工资总额规定比例计算的计费依据加在金施工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比照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4%计算的计费依据申报缴纳。”的政策不再执行,请各税务分局做好政策解答和宣传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和《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金政发[2005]104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明确原《关于做好市区2007年度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金地税规[2008]5号)“有关政策问题”第二条第二款“对不能准确核算工资总额的建筑施工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定,按公司管理人员工资总额规定比例计算的计费依据加在金施工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比照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4%计算的计费依据申报缴纳。”的政策不再执行,请各税务分局做好政策解答和宣传工作。
10 金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 2016年9月8日 金华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公告正文第一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精神,现将金华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公告正文第一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7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4号)精神,现将金华市税务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公告正文第二段,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公告正文第二段,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附件名称,金华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附件名称,金华市税务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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