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时常使用的《已证实虚开证明单》在实务中被质疑的比较多,主要是一些辩护律师对此持反对意见的声音比较大。笔者也留意了这方面的事,对实务中如何处理“证明单”感觉还是需要理性对待,不能因自身的利益考虑而盲目指责。这里并不想从规定或者理论上给予说明,只是想通过几个公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中反映的实务处理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一: 某原国税局2017年11月初收到外省某原国税稽查局10月28日出具的《已证实虚开证明单》载明涉案企业2015年间取得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某原国税局对此进行如下处理: 1.经实地核查找涉案企业注册地址未找到该企业,于2017年11月底出具《走逃(失联)证明》。 2.涉案企业2015年相应期间认证后失控发票36份,直接走逃失踪未纳税申报。 3.根据涉案企业报送《企业存款账户报告表》银行账号信息,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未发现与《已证实虚开证明单》载明的供货方有资金往来,向第三方贸易公司支付货款,收到其他企业货款,资金流向异常,大量存在同日、间隔时间较短、相同金额的资金进出现象,无正常企业的资金停留情况。 鉴于涉案企业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注册及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资金账户异常,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税务局认定其没有经营能力。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作相应处罚,并公告送达。 案例二: 涉案企业2017年11月开具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走逃未纳税申报。税务局经实地查找涉案企业注册地址未找到涉案企业。经拨打其法定代表人电话提示无法接通。税务局认定2018年5月22日起已走逃(失联)。 税务局根据增值税发票信息,对涉案企业开户支行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付款记录;仅含与第三方企业的收款记录,资金流向异常,存在同日、间隔时间较短、相同金额的资金进出现象,无正常企业的资金停留情况。 之后收到外省税务稽查局于2018年6月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取得该地企业的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省另一税务稽查局于2018年6月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相关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此,税务局认定深谙企业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注册及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直接走逃未纳税申报,资金账户异常,有资金闪进闪出现象,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根据相关规定按照虚开处理并公告送达。 案例三: 某税务局于2017年11月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明涉案企业取得的9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局处理: 1.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找涉案企业注册地址未找到。经拨打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电话已停机,2018年3月认定走逃(失联)企业。 2.检查发票使用:反映出集中、顶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经营常规。 3.检查银行账户:根据涉案企业报送《企业存款账户报告表》及增值税发票银行账号信息,对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证实于2015年6月从***等个人账户转入资金后,向外地某商贸有限公司转账付款;收到下游单位货款当日即转入***等个人账户,资金流向异常,无正常企业的资金停留情况。 据此,税务局认定涉案企业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集中、顶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金账户异常,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认定你单位没有经营能力,并按虚开处理,并公告送达。 上述三个案例说明了当前税务局对收到《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基本处理过程,均从实地核实企业是否走逃、发票信息分析、银行资金流核查等环节进行必要的核查,证明涉案企业存在基本的违法情节的基础上作出的认定,而并不是仅仅依据“证明单”,在没有核查的情况下进行认定。因此,对于证明单的处理要有一个理性的认识,税务局要在进一步核查分析判断的基础上进行认定,在认定上不能草率的,必须要有佐证的。同时,笔者不反对律师进行质询和辩护,但一味抹黑“证明单”是不妥当的,还是需要在法律证据上进行理性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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